在日韩能否上线游戏账号角色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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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随着游戏帐号私下买卖产生的民事、刑事纠纷日益增多,越来越多游戏公司“下场”构建了玩家之间交易账号的平台,其中比较著名的如网易的“藏宝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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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宝阁的交易有三个值得关注的特点:

  • 交易对象是虚拟的游戏角色
  • 为玩家提供了某种意义上的“提现”方式
  • 网易同时是游戏的出品方和角色交易平台的运营方

因此,在藏宝阁上出售账号,需要进行注册登陆、填写账号信息、设置价格、提交审核、公示期、交易完成、考察期等多个步骤。这套流程在设计上充分考虑了国内游戏账号交易的特点和需求,同时结合了法律法规、平台规则以及用户权益保护等多方面的因素。可以说,算得上国内游戏公司账号角色交易的“样板”。

于是问题出现了:在日本和韩国,“藏宝阁”模式还能行得通吗?如果可以,需要注意哪些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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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文中以“藏宝阁”代指各角色交易行

一、韩国

(一)基础性问题

1. 在韩能否交易账号角色:✅

由于韩国的《游戏产业振兴法令》(以下简称《游戏产业法》)禁止交易“通过游戏产品的利用所获得的有形或无形成果”,如果账号角色被视为一种玩家利用游戏得到的无形成果,则藏宝阁将不能在韩上线。

韩国法语境下的“通过游戏产品的利用所获得的有形或无形成果”这一概念是封闭的,一共可以分为三类,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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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藏宝阁”不属于上述的任何一类,因而不受相关限制。

  • 情形一:此处的角色并非由玩家偶然获得,而是基于与网易的网络服务合同而创建获取的,且并不能用于赌博或分红,因而不属于第一种情形所针对的游戏币类型。
  • 情形二:第二种游戏币/游戏道具的来源是情形一的加工版——用情形一中的两类游戏币兑换成可现金交易的其他游戏的道具或物品,再兑换成现金。藏宝阁所上架的角色是用户从网易的游戏内获取的,不会涉及与其他游戏中的游戏币的兑换问题,不属于情形二。
  • 情形三:作为平台以及游戏的运营方,网易不会通过对自己的游戏进行不当使用来获取账号角色,不属于情形三。

2. 韩国法律的适用性

韩国的《电子商务法》没有专门对域外的问题进行规定,但在实践中,监管部门解释称,在外国发生的行为只要对韩国产生影响,就可以适用《电子商务法》等韩国法律。换言之,即使网易上线的平台由其他国家的主体进行运营,只要允许韩国玩家使用平台服务,就可能需要根据韩国法律承担相关法律义务

如果希望完全规避韩国法律,可以考虑采用“不屏蔽但也不支持韩语界面”的方案。平台由韩国境外主体运营,韩国玩家虽然可以使用,但平台并不内置韩语(可以主张相关交易在外国发生,且对韩国不产生影响)。

(二)存在违反激励禁止的风险

根据韩国的《游戏产业法》,游戏经营者不能提供奖品或激励,以免“助长射幸性”。该法第44条第1款第1项之2规定,违反上述规定者,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千万韩元以下罚金;该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委员会可以拒绝为任何申请对受其他法规管制或惩罚的活动或装置进行评级分类的个人分配评级分类。

网的平台本质上是为玩家提供了一个官方的变现通道,因而需要考虑是否会被认定为违反了激励禁止的规定。

从现有的监管实践来看,游戏经营者提供“奖品”或“激励”的意图非常重要。韩国法院指出,在一般情况下,游戏公司发行的游戏道具或游戏币的目的是为了在游戏中使用,而不是为了在市场上进行交易。账号角色是随着游戏服务的提供而产生的,并非为了交易、流通的目的制作的。原则上,韩国法律并不禁止个人之间交易游戏道具,目前为止也没有出现过因为游戏内角色(道具)可以现金交易而被拒绝办理等级分类的事例,故也有一定可能不涉及激励禁止的问题。

但是,考虑到网易不仅是平台的运营主体,还是角色的发行主体,韩国监管方面也可能认为“发行角色的目的就是为了推进在平台上的现金交易”,进而作出处罚。换言之, 在韩国还没出现类似的平台或判例的情况下,被认定为违反《游戏产业法》的风险是存在的。对此,可以考虑向韩国文化体育观光部或游戏产品管理委员会进行事先咨询,确认是否违反《游戏产业法》,以及是否会因此被拒绝或撤销游戏产品等级分类。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藏宝阁平台不违反《游戏产业法》,考虑到网易的游戏有现金交易的可能性,原本的等级分类可能会被上调至“青少年禁用”等级。

(三)未成年保护问题

1. 青少年有害媒介物 & 青少年有害媒介物清单

根据韩国的《青少年保护法》,青少年保护委员会应审议媒介物是否对青少年有害,女性家属部长官应告示经青少年保护委员会和各个审议机关决定、确认或撤销决定的具体记载青少年有害媒介物的目录、事由及生效时间的清单(即青少年有害媒介物清单)。

2. 游戏公司义务

作为就游戏角色交易提供中介服务的平台,藏宝阁构成青少年保护委员会规定的青少年媒介物。因此,网易需要注意以下《青少年保护法》《信息通讯网》等规定的义务事项:

(1)标示义务:应标示藏宝阁平台对青少年有害
  • 应将“未满19岁不得使用本平台”等内容,以语音、文字或影像进行明显标示;
  • 需要同时使用记号、符号、文字或数字。
  • 未进行青少年有害媒介物标示的,就该行为处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千万韩元以下罚金;未标示为青少年有害媒介物并以盈利为目的提供服务的,处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千万韩元以下的罚金。
(2)玩家确认义务:确认玩家的年龄,以及是否是本人
  • 在确认之前,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青少年利用藏宝阁平台;

  • 确认方法应采用下列各项手段或方法之一:

    • (i)通过面对面确认身份证,或者确认用传真或邮寄方式收到的身份证复印件;
    • (ii)电子签名法第2条第6项规定的认证书(仅限于可以确认签名者的实际登记姓名);
    • (iii)信息通讯网法第23条之2第2款规定的不使用居民身份证号确认本人的方法;
    • (iv)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4条之2第3款规定的可以不使用居民身份证号加入会员的方法;
    • (v)通过信用卡进行认证;
    • (vi)通过手机进行认证(此时,应追加使用手机短信传送、语音自动应答等方法确认年龄及是否本人)。
  • 违反该规定,以盈利为目的,向青少年销售、出租或发布青少年有害媒介物,或供其视听、观看或利用者,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3)广告禁止:防止青少年接触本平台的广告
  • 不得将本平台的广告通过网络传送给青少年,或者在未采取限制青少年访问的措施的情况下公开展示;
  • 违反广告禁止义务的,处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4)设置青少年保护负责人
  • 藏宝阁平台属于青少年有害媒介物,网易作为运营主体(服务提供者),应从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担任相当于负责青少年保护相关业务的部门负责人地位的人员中指定青少年保护负责人,负责拦截、管理青少年有害信息,建立保护计划。
  • 不指定青少年保护负责人的,处以1千万韩元以下罚款。

(四)电子支付结算代理业务注册

韩国《电子金融交易法》的电子支付结算代理指的是“以电子方法,在财货的购买或服务的利用中,传送或接收支付结算信息,或者对其对价的核算提供代理或媒介服务”。从事电子支付结算代理业务需要向金融委员会申请注册。但是,如果不收受或代为收受与电子金融交易相关的资金,而是执行单纯地仅转达电子支付交易相关信息的业务,则属于例外情况,可以不进行注册。

由于外国法人在韩国不能进行前述注册,网易如果要上线藏宝阁平台,需要严格恪守不参与玩家之间买卖价款的流动的原则。 一个可行的方案是,与韩国已经完成注册的公司合作,由他们从买方直接收取对价,支付给卖方,并在扣取一定的服务费后支付给网易。这一方案的要点是网易不能与买方或卖方产生任何钱款往来上的直接联系,不论是从买方收钱,还是将价款转给卖方,都应由有资质的公司来完成。否则,按照金融委员会的立场,网易将被视为参与了结算阶段,应注册为“电子支付结算代理业者”。未经注册从事电子支付结算代理业务的,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五) 通讯销售

1. 通讯销售的开展与申报

所谓的“通讯销售者”,指的是通过电子通讯等方法,提供关于财货或服务的销售的信息,接受消费者的要约销售财货或服务的主体。相对地,通过网络商城等方法为交易当事人提供介绍服务的主体属于韩国法项下的“通讯交易中介”,原则上不承担申报义务。

据韩国《韩国电子商务法》的规定,在韩国境内所有使用非面对面的方式进行销售的法人主体,都有义务获得“电子商务事业者申报”的许可证。

但是,作为通讯销售业者的通讯销售中介者和通讯销售业者一样承担申报义务。 网易为玩家之间的交易提供中介服务,属于通讯交易中介。如果在藏宝阁平台内完成买方(玩家)的要约接受等,则会被认定为“作为通讯销售业者的通讯销售中介者”,仍然需要承担通讯销售业申报义务。

实践中, 公平交易委员会不受理外国法人的通讯销售业申报。可以说,韩国的监管部门对外国经营者是否需要进行通讯销售业申报一直采取模糊的立场。已知的是,一些知名游戏厂商采取的是由外国法人进行运营的方式(如Steam的经营者是Valve),未能(无法)进行相关申报。

2. 通讯销售中介的义务

(1)买方的要约撤回及合同解除问题

与通讯销售业者签订关于财货等的购买的合同的消费者,可以在收到关于合同内容的书面资料之日或完成财货等的供应之日起7日内,实施对该合同相关要约的撤回及合同的解除。但是,电子形式的产品已经开始提供后,消费者将不能撤回要约。

为了防止消费者随意撤回要约,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如:

  • 将电子内容产品开始提供后不得实施要约撤回的事实明确标示在消费者易于确认之处;
  • 通过提供试用品(允许利用一部分、允许限时利用、提供体验用内容等)等方法,避免买方因想法转变而撤回要约。

如果没有采取上述措施,玩家7日内要求退货/退款时,不得拒绝。

(2)平台内标示义务

根据《电子商务法》,网络商城的运营者应当在初始界面标示:

  • 企业名称及代表人姓名;
  • 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住所;
  • 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
  • 经营者注册编号;
  • 用户条款的链接;
  • (利用主机服务时)主机服务提供者的商号。

以交易、盈利目的做广告时,应当在广告之后标示:

  • 企业名称及代表人姓名;
  • 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
  • 受理通讯销售业申报的机关的名称等可以确认申报事实的事项。

在韩国, 网络商城的运营者一般会在网站或手机程序的页脚(Footer)将该等事项一并标示,使相关信息在初始界面及所有商品信息页面上都出现。

(3)商品信息提供义务

通讯销售业者应根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方法,明确告知消费这和商品有关的信息,以便消费者能够在合同签订之前准确理解商品交易条件。

具体而言,对于电子内容产品(音源、游戏、在线授课等),应标示如下信息:

  • 制作者或供应者;
  • 利用条件、利用期限;
  • 商品提供方式(CD下载、实时推送等);
  • 最低系统配置、必要软件;
  • 要约撤回或合同解除的效果;
  • 消费者咨询电话号码;
  • 财货等的供应方法及供应时间;
  • 要约撤回及合同解除相关事项;
  • 财货等的换货、退货、保证;
  • 退款及退款迟延情况下的赔偿金支付条件、程序;
  • 消费者损害补偿处理、对商品、价款等事项的投诉处理;
  • 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纠纷处理;
  • 和交易有关的格式条款的内容,或确认此类条款的内容的方法。

二、日本

(一)日本市场情况

角色交易业务在日本又称为RMT,该业务未受法律禁止,市面上活跃着大量第三方平台(takumirmtviplootbar等)

但是,日本基本没有游戏运营商/游戏软件厂商自行开展角色交易,大致原因如下:

  1. 可能会出现以此为盈利手段的脚本玩家,破坏游戏平衡;
  2. 道具诈骗和盗号问题可能会变严重,维护成本上升;
  3. 游戏内通常存在氪金抽奖、开宝箱等玩法,主动设置变现方式虽不违法,但可能引发口碑下降,被视为是游戏厂商主动放弃维护游戏公平。

(二)需关注的法律问题

1. 主体方面

  • 如果游戏公司在日本尚未设立法人主体,则在日本开展业务需指定代表人并进行登记。
  • 进行角色交易的主体应已成年或具有其它民事行为能力,需在用户协议中加以约束。

2. 平台方面

角色交易业务属于《资金结算法》中规定的“移动资金业务”(运营公司自买方处收取交易款,在验收期间进行保管,之后将一部分交易款转账至卖方,一部分交易款作为手续费进行收取)。

对于“移动资金业务”的开展,日本有专门的规定,满足一定条件可经营资金转账业务。【这意味着如没有第三方介入交易平台的结算中,游戏公司需自行注册资金服务提供商的相关金融类牌照。】

(1)需要登记

递交登记申请书,经内阁总理大臣登记后方可。对于外国公司而言,还需要在其本国进行同类型的注册,应在日本设营业场所(办事处),并指定在日本有住所的代表人。申请书的内容应当包括:

  • 商号及住所;
  • 注册资本;
  • 与资金流动业务有关的营业场所名称及所在地;
  • 董事及审计师(在设有审计委员会的公司应担任董事,在设有提名委员会的公司应担任董事及行政人员,在外国资金流动公司应担任外国法律法规上与之相当的人员);
  • 设有会计参与机构的公司,会计参与机构的姓名或名称;
  • 外国资金流动机构,其境内代表的姓名;
  • 资金流动业务类别;
  • 资金流动业务的内容和方法;
  • 将资金流动业务的一部分委托给第三方时,与委托有关的业务内容,以及委托方的姓名,商号,名称,地址
  • 以其他方式经营业务时,其业务类型
  • (xi)或内阁府法令规定的其他事项

(2)保证金义务

提供最低1000万日元的保证金;或通过同银行签订履约保证金保全协议亦或同信托公司签订履约保证金信托协议并向内阁总理大臣进行申报。保证金数额方面,如交易金额最高为5万日元,且所有与外汇交易相关的债务均通过预储金进行管理的,没有最低金额的门槛。

(3)注册时,游戏公司需要获取用户的电话号码、姓名、银行账户等个人信息。对此,需要事先取得用户本人的同意。若需要将数据传输到日本境外(如传回中国),需要就该传输行为专门征求用户同意,并提供目标国家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制度、境外接收方采取的个人信息保护措施等相关的信息,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境外接收方采取持续、适当的保护措施。

(4)用户身份确认义务

资金移动业务服务商需在用户签订资金转移交易协议(即开设账户)时,或资金转移交易的单笔金额超过10万日元时,对用户本人的身份进行确认;身份确认和交易确认记录需要保存7年;如果怀疑业务中收受的财产是犯罪收益,须立即对管辖行政单位提交备案。

(5)其他

  • 监测:由贵司对当事人的交易中可能违规的问题进行定期监测,对存在违规的行为采取封停账号等措施。
  • 设置检举窗口:设置检举违规行为的举报窗口,对举报内容等进行适当处理。使用条款:制作使用条款等,明确交易规则等。建议明确贵司不对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承担任何责任。

3. 交易方面

(1)消费者有权因误操作等原因提出交易无效。但是,如果平台已经设置了确认购买意愿的措施,可以避免前述情形发生。

(2)制作使用条款、明确交易规则时,建议明确平台不对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承担任何责任。

(3)关于平台上可能出现的有组织的销售商的问题:

  • 平台如果只提供用户和用户之间的交易服务(C To C),则不构成日本法律语境下的“数字交易平台”。但是,如果平台上出现了有组织的销售商,则符合“数字交易平台”的定义,需要遵守《数字交易平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此时,平台的运营者有义务从销售商处获取销售商的姓名/名称、住所等信息,并向消费者进行公示。
  • 平台用户中如果出现了销售商,则需要遵守《特定商业交易法》关于“通讯销售”的规定。此种情况下,平台需要在用户下单的界面中明示商品、销售价格、付款时间和方式、权利转移时间、要约期限的相关内容(如设定了要约期限)、要约的撤回及解除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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