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16日 |
一、未成年人模式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或者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二)提供未成年人模式或者未成年人专区等,便利未成年人获取有益身心健康的平台内产品或者服务;…
第四十三条 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的特点,坚持融合、友好、实用、有效的原则,设置未成年人模式,在使用时段、时长、功能和内容等方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提供相应的服务,并以醒目便捷的方式为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提供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此前,国家网信办发布的 《移动互联网未成年人模式建设指南(征求意见稿)》中要求,在未成年人模式下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限制未成年人用户使用可能危害其身心健康的产品和服务,移动智能终端每日22时至次日6时期间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同时,移动智能终端应为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用户提供差异化使用时长管理服务。在面向不满8周岁用户的未成年人模式中,移动智能终端应支持默认使用总时长不超过40分钟,在面向8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用户的未成年人模式中,总时长不超过1小时,在面向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用户的未成年人模式中,总时长不超过两小时。
二、网络欺凌信息识别检测
第二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欺凌行为的预警预防、识别监测和处置机制,设置便利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保存遭受网络欺凌记录、行使通知权利的功能、渠道,提供便利未成年人设置屏蔽陌生用户、本人发布信息可见范围、禁止转载或者评论本人发布信息、禁止向本人发送信息等网络欺凌信息防护选项。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欺凌信息特征库,优化相关算法模型,采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和人工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网络欺凌信息的识别监测。
三、自动化决策
“自动化决策”一词出自《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三条,指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分析、评估个人的行为习惯、兴趣爱好或者经济、健康、信用状况等,并进行决策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未成年人进行商业营销。
对于非商业场景下针对未成年人的自动化决策虽未作出特别规定,但应严格履行《个人信息保护法》针对个人信息处理者进行自动化决策的合规义务。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
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作出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定,个人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予以说明,并有权拒绝个人信息处理者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决定。
四、未成年人防沉迷
第四十二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防沉迷制度,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及时修改可能造成未成年人沉迷的内容、功能和规则,并每年向社会公布防沉迷工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此处的“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再局限于网络游戏,而扩展到了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领域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五、个人信息合规审计义务
第三十七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每年对其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合规审计,并将审计情况及时报告网信等部门。
根据2023年8月3日国家网信办发布的《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合规审计是指对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是否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的监督活动。但是,此前的各类法律、法规文件中,并未要求处理者将审计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