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公司可以在自己的活动中使用“ゲットだぜ”吗?

LAW
2k words

在日本,宠物收集与养成类游戏拥有庞大的玩家群体,其中《宝可梦》系列更是家喻户晓,其经典台词“ポケモン、ゲットだぜ!(宝可梦,拿到手了!)”深入人心,成为一代玩家的共同记忆。

那么,这句台词是否受到日本法律保护呢?

一、IP方面

(一)单句台词是否受保护取决于其创意性

电影、动画、游戏的剧本/台词整体受版权保护,但非常短或经常出现在日常对话中的单句台词不涉及著作权问题。此处的关键并不是句子的长度,而是是否有创意性的表达。例如,俳句虽然一般较精简,但仍受日本著作权法的保护。

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规定在《著作权法》第119条第1项。处罚为10年以下有期徒刑、1000万日元以下罚款,或两者并罚。如果是公司等法人侵权,将处以3亿日元以下的罚款。

(二)“ゲットだぜ”不是日常表达

ゲットだぜ是日语中“ゲットする”的口语表达,意思是“得到”“抓住”。“だぜ”是语气助词,表示强调。

这个表达不常用!!!!!

  • ゲット=get
  • daze:尾缀

但是, “ゲットだぜ”这句的尾缀绝对是动漫或者游戏专门设计的尾缀

检索谷歌也可以发现,搜索“ゲットだぜ”的结果几乎全部是任天堂的宝可梦(ゲットだぜ)。

(三)不涉及商标问题

任天堂未在“ゲットだぜ”这一短语上注册商标。

メダルぜったいゲットだぜ!唯一近似的文字商标如左,但已经在2021年失去保护。

二、不正当竞争方面

同为游戏公司,借用或化用《宝可梦》的经典台词快速吸引目标用户,会有不正当竞争方面的风险。

(一)触发风险高

使用“ゲットだぜ”可能会违反日本《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不正当竞争”,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使用与他人消费者熟知的属于该人的商品或业务的商品或业务的指示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业务(指属于该人业务的货物的名称、商号、商标、标记、容器或包装,或该人的货物或业务的任何其他标志,下文同样适用)与他人的商品或业务产生混淆的行为, 或通过电信线路转让、交付、展示、出口、进口或提供使用此类指示的货物;

此处所说的“标志”并不局限于商标或原产地标识等,日本法院曾经指出,游戏图像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构成“表示标志”。

《火焰之纹章》案(东京高等法院2004年11月24日判决)
游戏影像本身并非旨在作为商品来源的表示,要将游戏影像及其变化形式视为商品标识,必须具备与游戏标题等真正的商品标识相当的功能,并且必须被需求方认可为商品标识。

一般认为,要构成“标志”,具备如下要件即可:

  • 具有产品展示的作用,和某种产品具有固定的联系
  • 前述联系已经得到了消费者的广泛认可(可以用互联网搜索结果作为佐证)
  • 侵权人产品上展示的标志与权利人的标志“相同或近似”
  • 有可能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无需达到实际发生混淆的地步)

从上述要件来看,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风险很高。

如果实际宣发并触发任天堂方面的维权,他们可以:(1)请求禁令;(2)请求损害赔偿;(3)请求采取信用恢复措施。

(二)“标识”的认定先例

1.iMac(东京地方法院,1999 年 9 月 20 日)

原告的产品(右)PC的外观被接受为产品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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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尼龙眼镜框”(东京地方法院1972年3月9日判决)

原告的产品(左)是一种尼龙眼镜框,因其具有独特的形状而获得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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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电子蛋(东京地方法院1998年2月25日判决)

原告产品的形态(左)被认定为“产品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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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内头部产品做法

米哈游在《崩坏:星穹铁道》的游戏内成就中,使用了这句台词。

但是,该台词在整体游戏内占比很小,且不隶属于游戏的核心玩法,也并未以此作为对外的宣传语,不会有玩家因为这句话而下载游戏。

在此前提下,米哈游的做法与其说是“蹭”,不如说是一种彩蛋致敬,与商业利益联系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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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大量检索,国内游戏公司只有米哈游通过上述方式使用过这句话。

另外,需要补充的是,任天堂的法务部向来对游戏玩法的保护态度较宽松,而对泛IP相关保护得 很严格(尤其是涉及对宝可梦系列IP的扭曲的侵权行为)。

例如:

  • 《temtem》是一款类宝可梦游戏,在众筹之初打出“致敬宝可梦”的名头,但任天堂后续允许《temtem》上架自己的平台,而并未对其类宝可梦的形式进行打击。
  • 又例如:
  • 《原神》pv:序章发布之初的抄袭风波,相似的镜头语言。但应认为,文字比画面更直观也更容易判定,因此并不能轻易认为无风险或风险较小。

四、结论

不建议游戏公司在自己的活动中使用。

ゲットだぜ”不是日语的常用表达,含有动漫、游戏化设计后的尾缀,谷歌搜索亦可知其与《口袋妖怪》具有极为紧密的联系。从著作权法角度看,这句台词可能会被认定为“具有创意性”,而受到法律保护。即使不违反著作权法,也有很大概率违反日本《反不正当竞争法》,因为该台词很可能会被认定为是“商品标识”。

从已有的案例来看,基本避免了涉及“ゲットだぜ”,唯一使用的厂商米哈游并未将其作为宣传语,仅作游戏内命名彩蛋用于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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