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广告与欺诈问题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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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请求权基础

(一)欺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之规定。”

二、裁判总结

玩家提起诉讼时,需要证明被告符合欺诈的经典要件:1)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即具有欺诈的故意;2)行为人基于欺诈的故意作出虚假陈述或隐瞒真实情况;以及3)相对人因此陷入错误认识进而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特别地,在部分裁判文书中,法院认为要构成欺诈,欺诈方应当具有获利的目的。

目前看来,游戏厂商的抗辩角度可以包括:

  • 已经进行了概率公示,且游戏可以免费游玩,玩家并不是基于错误认识而签订合同的
  • 原告的充值行为/注册行为和广告无关
  • 原告的损失仅限于游戏内道具,不应当返还全部充值金额
  • 原告在停止充值后继续游玩游戏/原告方在向游戏厂商客服主张存在误导的同时继续进行充值消费/原告游戏运营方的不合规情况不等于欺诈→说明游玩游戏/进行充值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
  • 运营存在不合规不等于具有欺诈行为
  • ……

总而言之,可以从客观上已经公示游戏内真实情况的角度抗辩,也可以通过客服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证明原告在主观上并未受到误导,从而否定存在欺诈。法院无法认定欺诈的情况下,将会回到普通合同解除的范围内进行讨论,对游戏厂商(被告)有利。

【注意】公示的概率一定要保证是真实的,否则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欺诈。

三、相关案例

(一)不支持玩家诉求

案号 裁判观点
(2022)京0491民初19815号 不构成欺诈。广告标题虽然是“柳岩喊话:这捕鱼不好玩我跪键盘,新手一天都能爆60亿金币!”,具有一定的夸张成分,但被告已经进行了概率公示,且不充值也可以进行游戏。基于此,原告并不是因为陷入错误认识而签订了网络服务合同。
(2023)粤0192民初1448号 不构成欺诈。游戏厂商并无从中获利的目的。原告一方面主张受到误导,另一方面却不断进行游戏充值消费,应视为其已接受了案涉游戏的相关设定。
(2022)粤0192民初18080号 不构成欺诈。游戏运营方的不合规情况不等于欺诈。原告意思表示真实,在对案涉游戏进行充值时,对充值交易的内容、交易标的、交易数额、交易对方等合同内容知悉。
(2022)粤0192民初12251号 不构成欺诈。被告虽然存在虚假宣传行为,但原告已经表明其下载行为与广告无关。

(二)支持玩家诉求

案号 裁判观点
(2021)闽0128民初2728号 构成欺诈。指游公司的广告“神宠异兽-随便玩玩的居然能回收那么多钱,我也要玩玩这游戏!”“账号回收**RMB”等内容隐瞒所提供服务的真实情况,存在诱导消费者消费行为,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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