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文为法律随笔,介于随笔和科普文章之间,不属于专业的法律调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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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个原本宁静的时刻
前两天去香港公共图书馆,翻到一本画册,记录世界各地的墓地之美。
画册的图自然是找不出了,网络上找到了一些,给大家看看。
与我国对于殡葬空间避之唯恐不及的态度不同,西方的墓园在历史上与都市、民众的文化共鸣往往更为紧密。他们认为,人离开了世界,就像是《圣经》所说的那样,是回到了天国。墓园是最接近永生的地方,既平静又光明。
因此,除了传统的追思、历史传承与生命纪念之外,墓地藉由不同类型的景观与空间设计,被赋予了公园休憩、观光旅游以及探索建筑空间纪念性等角色。城市是生者的居所,墓地是死者的城市。
然后,一个奇怪的问题像闪电那样击中了我,将我震得外焦里嫩,让我百感交集、倍感无语、痛心疾首、祷告上天。
到底是什么感觉,可能大概就是下面这三张图同时出现:
我本想将这个问题轻轻放过,但近日总觉得有些浑身发痒、坐立不安,先是手不由自主地打开裁判文书网,然后笔就开始动了。
至于问题是什么,大家也都知道了:
从法律的角度,墓地能不能执行?
二、什么是执行?
当一方不按照法院判决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时,执行机构(一般是法院或相关行政机关)通过强制手段帮助权利人实现他们的权益。
比如,老王借你钱不还,证据确凿,你将他告上法庭并顺利拿到了胜诉判决。然而,厚脸皮的老王仍然拒不还钱,总是以“没钱”为由推脱。这时,你就需要借助法院执行庭的力量,强制执行判决,为自己讨回公道。
在这样的执行程序中,我们会发现两个关键要素:
- 第一个是 执行依据,它是法院启动执行程序的法律凭证和依据;
- 第二个是 执行对象,执行时所针对的具体目标,比如老王的财产(存款、车辆)或行为(例如搬离房屋)。
先从执行依据讲起。
(一)执行依据的三分法(民事/刑事/行政)
执行依据是一份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明确规定了一方该履行什么义务。它是启动执行程序的凭证,如果没有执行依据,就不能申请开展执行。
具体而言,可以分为 民事执行、刑事执行和行政执行三个主要领域。
民事执行是最常见的一类,主要涉及合同纠纷、借款纠纷、侵权赔偿等民事案件,是依据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以及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等民事法律文书开展的强制执行。
执行类型 | 文件名称/规定 | 效力级别 |
---|---|---|
民事执行 | 《民事诉讼法》第三编 执行程序 | 法律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 司法解释 | |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 司法解释 | |
《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 司法解释 |
刑事执行主要涉及犯罪行为后的惩罚和责任落实,目的在于惩治犯罪、保护社会秩序。
刑事执行的依据通常是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或者包括刑事案件的罚金、没收财产的决定。例如,法院判决老张犯盗窃罪,除了服刑三年,还判决了罚金 5 万元。罚金未缴纳时,法院可以启动执行。
执行类型 | 文件名称/规定 | 效力级别 |
---|---|---|
刑事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编 执行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 法律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 司法解释 |
行政执行主要指的是通过强制手段落实国家机关的行政决定,依据一般是相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书等。例如,交警部门对司机未缴纳交通罚款的处理决定,或者城管部门下发的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通知。
执行类型 | 文件名称/规定 | 效力级别 |
---|---|---|
行政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四十六条 | 法律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 法律 |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55条、第156条 | 司法解释 |
有了执行依据,下一步就是明确执行的目标,也即执行对象。
(二)执行对象的二元划分(行为/财产)
无论是民事执行、刑事执行,还是财产执行,执行对象都可以大体上被分为 行为和 财产:
- 行为:指义务人应履行但拒不履行的特定行为。例如:1)老王占用了你的房子,法院可以要求其搬离并强制腾退;或者2)拆除违章建筑。
- 财产:指义务人名下的财产,用于履行其金钱债务。例如,在老王欠钱不还的例子中,执行对象可能包括他的银行存款、名下的房产或车辆。
于是问题来了: 执行老王的财产时,是不是他名下所有的东西都可以处理?
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院对被执行人的8种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其中,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有4种: 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等物品,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对被执行人有2种: 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还有2种是: 我国、我国政府及其部门缔结的国际条约、协定和文件规定的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在司法解释和最高院的有关通知中,对国家机关的办公经费及履行职务不可缺少的财物、企业工会经费、金融机构及其营业场所、社会保险基金、信用证开证保证金、证券交易保证金、政策性收购资金形成的财产及对股权的执行等问题,也做出了特殊的规定。
但是, 总体而言,我国的执行豁免规定较为笼统。什么是“生活所必需”?为了死亡而准备的墓地,能不能算是“生活所必需”?
不过,在讨论墓地能不能得到财产执行豁免之前,先要讨论一下墓地的法律属性。
三、墓地的财产属性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财产通常指具有经济价值、能够被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法益客体,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但是,强调“入土为安”的我国,针对墓地的权利属性定位是缺失的,更偏重于通过行政管理、风俗伦理和特定情况下的精神损害赔偿来间接保护墓地利益。
理论上来说 ,墓地分为私人墓地和公共墓地。
意大利佛罗伦萨的美第奇家族礼拜堂是文艺复兴时期美第奇家族的私人陵墓,内有米开朗基罗设计的雕塑,现为博物馆的一部分。俄罗斯圣彼得堡的尤苏波夫家族陵墓是俄罗斯贵族尤苏波夫家族的私人墓地,以新古典主义风格建造,保存完好。美国田纳西州的冥想园是猫王埃尔维斯·普雷斯利私人庄园内的墓地,安葬其本人及家族成员,现为纪念公园。
不少风光优美、别有纪念意义的私人墓地还有专属的定制旅行项目:
在我国的当代文学作品中,也常常看到在自留山或自留地中挖一个坑就地掩埋的情节。莫言的《生死疲劳》里,西门闹的尸体被村民草草掩埋在河滩地。贾平凹《秦腔》的主人公之一夏天智,认为人死后应当回到生养自己的那片土地,才算落叶归根。
不过,我国《殡葬管理条例》已经明确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公墓。1997年刚实行的时候,有前述行为但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2012修订之后,为了尊重民习风俗,不再强制执行,但仍要求限期内改正。因此, 我国原则上已经不存在合法的私人墓地。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对于公墓的管理,1992年实施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是最重要的文件。其中明确指出:
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 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 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属于第三产业。
这里提到的两种墓地,其实就是日常生活中所说的 农村公益性公墓和 城市公墓,前者利用的是农村集体土地中的非耕地,不用花钱购买,带有集体公益性质,目的是满足村民基本丧葬需求;城市公墓则是允许合法的市场交易的,具有经济价值。
当然,随着时代的发展,非农村地区也出现了政府或其他社会组织牵头兴建的 城市公益墓地,为低收入群体或有需要的逝者提供存放骨灰的场所。
尽管墓地的种类多样,实践中还会依地方风俗有不同的区分(如寿穴、家族墓、宗族墓等),但可以明确的是, 具有流转属性因而可以视为财产的,只有经营性墓地。
四、墓穴、地块和其他附属设施
问题在这里还没结束—— 如果经营性墓地之上能成立权利,那么这应该是什么权利?
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说的“墓地”其实可以拆分成三个部分—— 墓穴、地块和其他附属设施(如墓碑、装饰)。
其中,地块是墓穴所在的载体,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墓穴是土地上的一个具体区域,用于直接存放遗体或骨灰。购买墓穴之后,有明确的使用年限,一般认为是20年。
近年来也有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出面澄清,称20年只是“墓穴的缴费周期”,原则上墓地使用期限为50年或70年。
不论年限如何,比较明确的一点是,当我们购买墓穴时,买方获得的并不是所有权,而是墓穴使用权。并且, 由于我国的用益物权类型法定,而墓穴使用权不在其中,所以这种使用权在法律上属于基于合同产生的债权。
当然,这一使用权 默认包含了地块的使用权,毕竟墓穴本来就需依附于土地。使用权到期后需要向墓地管理方支付续期费用,继续使用墓穴。如果不续期,墓地管理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或规定对墓穴进行处理。至于地块以及墓穴之上的墓碑、装饰,视情况可以按照完整的所有权处理。
五、所以,墓地能不能执行?
基于上面的讨论,一个明显的结论是:公益性墓地等不允许出售的墓地,不能成为执行的对象。如果相应的公墓已经投入使用,更是不可能具备执行条件。
案号 | 相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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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1002执2506号 | 被执行人扬州鼎翼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为公益性质墓地,且均已投入使用,如强制执行,墓地又无法安置,将会影响社会稳定,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虽然也有法院在裁决书中误用了“公益性公墓”的表述,但实际上被拍卖的是经营性公墓。
因此,我们要讨论的重点是经营性公墓。
(一)经营性公墓的管理公司名下未租用墓穴:可以执行
经营性公墓的经营单位一般是民政部门批准的法人单位,最常见类型有以下几种:
- 民营企业:如专业化、市场化运作的殡葬服务公司。、
- 政府主导或控股企业:由地方政府或国有资本背景成立的公墓管理公司。
- 事业单位:少部分由殡葬事业单位直接经营的公墓。
无论单位性质为何,经营性公墓的管理公司名下未租用墓穴完全符合可执行财产的要求,一般会被查封、拍卖。
案号 | 相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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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莱阳执字第227-1号 | 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建军在莱阳市沐浴店镇大明村东承包的雨润兴公墓七区墓穴260座。 |
(2016)鲁执复8号 | 2014年6月9日,济南中院委托对恭德陵园公司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地上道路、建筑物、未租用的墓穴进行公开拍卖。 |
(2017)辽0214执2556号 | 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墓穴1908盔以及墓园内的房屋 |
(2023)内02执复27号 | 2022年01月20日,我院作出(2021)内0202执394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开发的位于东河区××镇××村××墓穴222个,期限为三年,并于2022年1月22日查封。 |
也有可能由权利人自行对公墓进行销售,但销售所得的钱款必须打入法院指定的账户。
案号 | 相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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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辽03执复155号 | 被执行人陈奎拒不履行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拒不如实向法院报告财产、故意隐匿、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将销售的公墓墓穴款140多万元,以现金收取后均被陈奎拿走,未存入法院指定的查封账户。 |
(二)个人购买的自用经营性公墓:原则上不能执行
墓穴承载人身、精神属性,购买人对墓穴的权利具有人格性特征。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和人伦价值,对于为满足基本需求而购买的普通平价墓穴,一般不宜作为执行财产。从裁判文书网的公示结果来看,也很少有申请执行人要求查封、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墓穴。
除非被执行人买的是豪华公墓。
2022年,宝山法院发布了一篇名为《面对特殊财产如何处理?宝山法院这样做→》的文章,其中提到了“高档墓穴”这一特殊财产。
该案中,原告张某申请执行被告周某拖欠的民间借贷款项共计700万元。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线索,但进一步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曾购买价值180万元的高档墓穴。该墓穴未实际使用,且合同中约定退购需支付5%的手续费。
法院研究认为,本案墓穴(占地25平方米,单价180万元)属于高档消费品,超出了普通需求范围,因此不受执行豁免。
随后便开展了艰难的沟通工作——先是被执行人拒绝配合。
至今,该墓穴尚未实际使用。
然而,被执行人却表示拒绝配合执行该豪华墓穴。
随后,执行干警另辟蹊径,想了一个折中的办法,并引入了被执行人家属以及墓穴公司,进行多方协商:
可参照保险产品退保模式,在被执行人拒绝配合执行的情况下, 由执行法院代替被执行人强制解除购买合同、以退购款偿还债务。执行干警向本案被执行人及墓穴公司释明以上情况,并询问了被执行人家属是否自愿代替被执行人缴纳墓穴折价款以保留墓穴。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均表示,认可法院对该墓穴使用权的处理,公司亦同意办理退购手续。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即使是针对豪华墓穴,实际执行的过程中也要小心翼翼、顾及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感受。举重以明轻, 即使是老赖,名下购买的平价墓穴也不能被随意执行。大家可以放心购买(不是)
六、等一下,这不是“活人墓”吗?
对于什么是“活人墓”,法律上没有进行定义。一般认为,“活人墓”是指人还健在,却早已为自己准备好的墓地或者提前购买的墓地。
目前,国家对于“活人墓”秉持的是严令禁止的态度:
文件名称 | 相关内容 | 效力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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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 | 严禁修建宗族墓地和修建活人墓。 | 行政法规 |
《开展高价彩礼、大操大办等农村移风易俗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 (三)厚葬薄养:不履行孝道义务,丧事时间过长、丧礼中宣扬封建迷信思想和开展低俗活动,配阴婚、“活人墓”、豪华墓等问题。 | 部门规章 |
《全国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 通过开展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合力整治违规乱建公墓、违规销售超标准墓穴、天价墓、活人墓,炒买炒卖墓穴或骨灰格位等问题…… | 部门规章 |
不过,从相应的打击行动以及各地的地方性法规来看,被整治的“活人墓”主要是自己违法违规修建的,是国家深入推动丧葬基本制度改革进程中必须整治的一类乱象。
为自己事先购买墓地也是不符合规定的。2001年民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紧急通知》,明确规定“ 公墓不得预售、传销和炒买炒卖,购买者不得私自转让、买卖”。不过,2010年时该文件宣告失效。目前比较直接的规定来自《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加强对公墓的依法管理,重点强化年检制度和日常监管。严防炒买炒卖, 除可向夫妻健在一方、高龄老人、危重病人预售(租)确保自用外, 公墓经营者必须严格凭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出售(租)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不得出售(租)超面积、豪华墓穴,不得炒买炒卖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
但是,要注意两点: 第一,这里的规制对象是公墓经营者,而非购买者。第二,夫妻健在一方、高龄老人、危重病人可以破格提前购买。如此一来,就给公墓的提前销售留下了口子。
自己修建“活人墓”,直接违反了《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但是, 预先通过各种各样的手段为自己购买公墓并不构成行政违法行为,需要承担行政责任的是墓园管理方。对购买者而言,面临的更主要风险来自于合同层面—— 因修建、购买“活人墓”而签订的合同,违背了公序良俗,属于无效合同。如果后续发生争议,将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案号 | 相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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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56民初4227号 | 徐世孝尚在人世,其为自己及妻子建造活人墓的行为,属于丧葬陋俗,浪费了土地资源,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因此赵文华与徐世孝签订的陵墓建造合同,应属无效。 |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某案 | 修建活人墓的行为不仅影响农村环境风貌,不利于土地资源保护,也破坏了社会风气,与厚养薄葬的价值理念相悖,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据此,法院认定案涉合同违背公序良俗,属无效合同,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 |
七、法院执行庭难做
在讨论了“活人墓”的问题之后,进一步感受到了法院执行庭工作之难做。
宝山法院的文章中没有直接提及“活人墓”的问题,但生者事先购买好豪华公墓的行为,无论怎么看都有些不对劲。如果另起诉讼,双方之间成立的购销合同大概率是会被宣告无效的。
换句话说, 这是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权利有瑕疵的情况了。
法院执行庭更经常遇到的问题是所有权瑕疵不动产能否纳入可供执行财产范围。实践中,一些人民法院出于谨慎、保守的态度,对于所有权瑕疵不动产采取不予处置的做法。另外一些法院则根据瑕疵的具体情况“各显神通”。有的法院对因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无法拍卖的房屋,依法裁定该房屋由申请执行人管理并收取租金。有的法院以公证移交的方式,将无证房屋的所有权予以转移;还有的法院采取瑕疵补正的方式,对于行政机关虽认定为违章建筑,但通过限期改正转为合法建筑后再行拍卖。
宝山法院面对的可不只是基础合同可能无效的问题。
第一,此处讨论的不是房子,而是中国人极为看重的墓地,附有一定的人格、精神属性。
第二,个人认购的墓地本就不能拍卖。
文件名称 | 相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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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三条 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丧主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条例(2023修正)》 | 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禁止修建活人墓。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炒卖、自行转让公墓墓位(格位)或者骨灰存放格位。 |
《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 | 第十九条 墓穴购买者不得转让或者买卖墓穴。 |
这么一分析,豪华公墓能顺利被执行,是运气配合执行庭智慧共同作用的结果。
智慧在于,宝山法院跳出了常规的拍卖、变卖思路,从合同中找到了退购权的口子:
双方签订的墓穴购销合同载明:墓穴系双穴墓,占地面积25平米,墓穴使用期限70年以内;墓穴价格与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清180万元;甲方(认购人退购墓穴按墓穴总价5%向乙方(福寿园公司)支付退购手续费,造成乙方损失的另行赔偿,墓穴落葬骨灰后不再退购。又查明,该墓穴尚未实际使用。
退购权是一种单方的合同解除权,购买人因特殊原因决定不再使用墓穴时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获得部分购款退还,但需满足特定条件,例如墓穴未被实际使用(未落葬骨灰或遗体)。
运气在于,退购权并不是所有墓穴购销合同中必备的。即使有约定,设置的条件宽严程度也不同。例如,部分墓园的公开启示中会说明,未使用而已超过一定期限的,也不能退购。
已落葬的墓穴或未落葬而已超过三年的,不予办理退墓,如放弃墓穴使用权,墓园将收回《墓穴证书》,并退还剩余使用期限内的墓穴维护费。——郑州墓地《购买墓地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这意味着,如果当事人在郑州墓地买了高价公墓(假设存在),且已经超过合同中约定的三年之期,法院执行庭的工作就更难做了——此时法律意义上的退购权已经消灭。
马赛尔一九三七年国际哲学会上跟布伦舒维吉争论死亡的问题的时候,以坚定的语气说:“唯一值得占据我们的东西是爱人的死去。”
是的,唯一值得占据我们的东西是爱人的死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