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交易的分析要件及“抖音诉腾讯封禁案”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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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法律规定及分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修正)》第22条第1款第3项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根据该条之内容,拒绝交易的分析要件前四个为:

  • 界定相关市场_(认定标准为《反垄断法》第15条)_
  • 认定市场支配地位_(认定标准为《反垄断法》第24条)_
  • 存在拒绝交易的行为
  • 无正当理由

除此之外,《反垄断法》第7条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因此,第五个分析要件为:

  • 存在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2019年发布、2022年修订,目前已经失效的《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对拒绝交易行为进行了细化: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 》第16条的立法结构

拒绝交易的五种表现形式

实质性削减与交易相对人的现有交易数量

拖延、中断与交易相对人的现有交易

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新的交易

设置限制性条件,使交易相对人难以与其进行交易

拒绝交易相对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合理条件使用其必需设施

必需设施的竞争损害分析要件

以合理的投入另行投资建设或者另行开发建造该设施的可行性

交易相对人有效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该设施的依赖程度

经营者提供该设施的可能性

对自身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

其他因素

正当理由

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进行交易

交易相对人有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出现经营状况恶化等情况,影响交易安全

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将使经营者利益发生不当减损

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二、抖音诉腾讯封禁案——国内首例互联网平台间反垄断诉讼

(一)时间线梳理

《2018-2021字节跳动遭遇腾讯屏蔽和封禁大事记.pdf》
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第一案:抖音正式起诉腾讯要求停止封禁
腾讯回应:暂未收到抖音起诉材料 相关指控纯属失实腾讯回应抖音起诉:字节跳动恶意构陷 将起诉对方违法侵权
抖音起诉腾讯涉嫌垄断 索赔9000万元
抖音诉腾讯最新进展: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第一案正式立案
“抖音不服诉腾讯管辖权被转至深圳中院”冲上微博热搜
诉腾讯不正当竞争案最新进展:抖音申请撤诉,获福州中院准许

抖音诉腾讯不正当竞争案由腾讯旗下产品对抖音旗下相关短视频内容进行封禁引起。

抖音方面认为,腾讯运营的微信和QQ平台通过技术手段限制了用户在微信、微信朋友圈、QQ及QQ空间上自由分享抖音的行为。而其他同类产品,如微视、腾讯视频、快手等均未遭遇腾讯限制,因此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腾讯回应称字节跳动系“恶意构陷”,认为其及相关公司存在侵害平台生态和用户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将继续提起诉讼。当晚,抖音针对腾讯的声明表示,腾讯所谓“违规获取微信用户个人信息”并不属实。抖音认为,用户对自己的数据具有绝对的、可完全控制的权利,应该高于平台的权利,不应成为腾讯公司的“私产”。

抖音还强调,微信和QQ作为月活跃用户分别超过12亿和6亿的国民级社交通讯产品,已深入用户生活的各个领域,属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基础设施。腾讯通过微信和QQ限制用户分享抖音内容,构成了《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

2021年2月2日,抖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正式提交诉状,起诉腾讯垄断,要求法院判令腾讯立即停止这一行为,刊登公开声明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9000万元。

2021年2月7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正式受理该案,使其成为自2020年底《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发布以来,国内首例发生在互联网平台之间的反垄断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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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该案可能因为腾讯申请管辖权异议成功,抖音对案件进行了撤诉,未能成功开庭,形成书面判决文书以供参考。但该案的双方平台用户基数大,被封禁方提出的损害赔偿金额高,且封禁行为对互联网市场竞争造成巨大影响,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二)对抖音诉腾讯案的一种分析思路

拒绝交易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的局限与突破:由“腾讯封禁抖音案”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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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相关市场界定

相关市场指的是经营者在特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与地域范围,有两个维度:

  • 商品维度(相关商品市场)
  • 地域维度(相关地域市场)

相关市场的界定是分析垄断行为违法性的起点,其界定的大小将直接影响经营者的市场支配地位,一般采用需求替代或供给替代的分析方法。对于互联网相关商品市场的界定,应基于平台功能、商业模式、应用场景、用户群体及其他因素进行需求替代分析。

“抖音诉腾讯”案中,重点是腾讯通过微信及QQ对抖音外部链接分享的封禁,其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如下:

(1)界定相关商品市场的出发点是作为多种功能集合的互联网平台还是聚焦于产品本身?

以往案例中(“奇虎诉腾讯案 (2011)粤高法民三初字第2号”及“徐书青诉腾讯案 (2016) 粤03民初182号”),一审法院都倾向于按集合性平台界定市场,认为互联网行业的竞争已经超越了单一服务的界限,转向综合性平台之间的全面竞逐。但这种界定方式可能过于宽泛。

最高法院更倾向于通过明确的产品功能进行界定,例如QQ的即时通讯功能和微信的表情包服务。“奇虎诉腾讯案 ( 2013 ) 民三终字第4号”中最高院将初始的相关商品市场界定为腾讯公司QQ产品的即时通讯功能所涉及的市场; “徐书青诉腾讯案 ( 2017 ) 最高法民申4955号”中将初始的相关商品市场界定为微信产品的表情包服务所涉及的市场。

从功能来看,抖音控诉的焦点集中在微信、QQ平台对抖音外部链接的分享限制。按照最高院的思路,应当将相关商品市场界定为微信、微信朋友圈、QQ、QQ 空间中的外部链接分享功能所涉及的市场。

(2)外部链接分享功能是否独立于软件产品而存在?

从需求的角度来看,外部链接分享是用户进行信息交流的一种方式,而不是信息交流本身。因此,外部链接分享并不是一种独立的互联网服务,而是附属于微信、微信朋友圈、QQ和QQ空间等四款产品的附加功能。从市场供给的角度来看,也不存在仅提供外部链接分享单一功能的互联网产品。

因此,相关市场应当从“微信、微信朋友圈、QQ、QQ 空间中的外部链接分享功能所涉及的市场”应该扩展到“微信、微信朋友圈、QQ、QQ 空间产品所涉及的整体市场”。

(3)前述四个产品是否属于同一个相关市场?

微信、微信朋友圈、QQ和QQ空间可以分为两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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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奇虎诉腾讯案”中,最高法院指出,社交网站如微博主要是为用户之间的开放交流服务,对即时性要求较低;而即时通讯则强调与特定个体或小群体的私密交流,并对即时性有很高的要求。根据这一判决,微信和QQ的社交服务实际上是嵌套在即时通讯服务之中的,因此这四种产品应当被视为同一相关市场。

但是,该判决是在2013年做出的,目前微信好友的上限数量已经可以达到10000人,大大超出了熟人联系的广度。微信和QQ应被划入互联网即时通讯服务市场,包括PC端和移动端的各种即时通讯服务。微信朋友圈和QQ空间则应被划分为短文字互联网社交服务市场,对应微博及其他以文字为主的社交网站,但排除以图片和视频为主的社交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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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理论中界定相关地域市场时主要考虑运输成本、消费者购买习惯、交易层次以及商品性质和价格等因素。对于实物产品,距离影响显著,运输成本随距离增加而上升,导致消费者可能改变消费需求。然而,互联网产品的下载和使用不受地域限制,除非受到地方政策或法规的影响。按照互联网的相关案例,抖音诉腾讯案的相关地域市场被界定为中国大陆地区市场。

2. 腾讯是否具备市场支配地位

在互联网领域,支配地位的认定在某些因素的考量上和传统理论存在差异。

在卖方市场力量方面,传统理论强调市场份额和对原材料及销售市场的控制。但在互联网行业,市场份额通常通过活跃用户数量体现。在进入市场的容易程度方面,已经在市场内的竞争者扩大产出并不需要过多成本,而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则需要掌握特定技术。

(1)互联网即时通讯服务市场

腾讯在即时通讯服务市场的地位尤为突出。随着许多即时通讯软件的退出,腾讯几乎没有竞争对手。截至2020年底,微信的日活跃用户接近11亿,QQ的日活跃用户为7.3亿。在全球十大即时通讯软件中,除了微信和QQ外,并无其他在中国大陆运营的竞争软件,国内其他即时通讯软件的市场份额远低于腾讯。

此外,即时通讯软件具有显著的网络效应,腾讯的用户渗透率在当时已接近中国总人口的80%,腾讯在此市场极有可能拥有市场支配地位。

(2)短文字互联网社交服务市场

在短文字社交服务领域,头部产品包括微信朋友圈、新浪微博和QQ空间。截至2020年底,微信朋友圈的日活跃用户已达7.8亿,微博的月活跃用户为5.21亿,QQ空间的日活跃用户约为5.17亿。微博的年度营业收入自2019年起持续下降,而微信用户数却在不断上升。这些数据显示,腾讯在短文字社交服务市场中也可能具备市场支配地位。

3. 竞争效果分析

前文提到,腾讯所实施的行为是限制抖音外部链接的分享。这一行为发生在两个相关市场中——互联网即时通讯服务市场和以短文字为主的社交服务市场。并且,腾讯在这两个市场中均可能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分析拒绝交易的排除和限制竞争效果时,尽管下游市场不必在相关市场定义时列明,但在效果分析中需明确。外部链接分享的使用主体包括两类——用户和其他互联网企业。前者利用此功能与其它用户分享信息,后者则用于传播自己的产品。若论证该行为影响了腾讯用户之间的信息交流,则抖音将失去诉权。因此,抖音需要从自身产品竞争受影响的角度证明腾讯存在违法行为。

基于此,涉案行为的下游市场应被定义为外部链接所承载的其他互联网企业提供的服务,或进一步,定义为短视频社交服务市场。在这一市场中,腾讯拥有与抖音竞争的产品,如微视和快手。如果涉案行为能产生排除或限制竞争的效果,逻辑链应该是:腾讯利用在上游市场的市场支配地位来排除抖音的竞争,从而增强自身或关联企业的下游产品竞争力。

问题在于,尽管腾讯禁止了抖音链接的直接分享,抖音仍可通过间接渠道实现宣传,从而维持市场地位。腾讯的即时通讯和短文字社交服务随着用户群体的扩张成为互联网企业宣传的主要途径,但宣传手段并不局限于这些平台,也包括其他互联网平台、传统媒体等。换言之,微信并不是抖音进入短视频平台必不可少的途径。

另一方面,拒绝交易要求需要消除相邻市场上的有效竞争,然而抖音本身始终在短视频社交服务市场中保持领先。

因此,虽然微信不具有拒绝交易的合理理由,但是不能得出腾讯的拒绝交易行为使得抖音经营困难的结论,不属于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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