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日益猖獗。在电商交易场景中,不法分子可能利用平台规则进行欺诈,例如,以“刷单返现”为诱饵,诱导受害者通过其提供的链接或二维码支付商品款项,但商品实际发往诈骗分子指定的地址。在此类情况下,电商平台通常会通过内部风险检测系统及第三方支付渠道的风险提示,识别到潜在的异常交易。此时,作为电商平台,有义务对相关订单进行拦截。
然而,诈骗事实的认定和受害者的报案往往存在滞后性。当商品被拦截后,诈骗分子可能会要求退款。由于诈骗过程中,受害者可能被要求“注销支付账号”,导致原始支付路径的退款技术上难以实现,诈骗分子会因此提供新的退款账户。
问题:
- 退款对象不一致的法律风险与行业实践: 在下单人与实际支付人不一致,且无法实现原路退款给支付人的情况下,将款项退还给下单人可能面临何种法律风险?业界(如电商平台、航空票务公司等)在处理此类非原路退款时,通常会要求申请人提供哪些材料进行审核?
- 涉诈案件的公安调证程序: 在当前“全民反诈”的大背景下,公安机关对涉电信诈骗案件的调证程序要求与普通案件是否存在区别?电商平台在配合公安调证过程中,应履行哪些义务并注意哪些事项?
研究方向:聚焦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结论:
退款风险与审核建议: 在下单人与实际支付人不一致的情况下,若直接将款项退还给下单人,电商平台可能面临承担不当得利返还义务或协助追回款项的责任,从而增加运营成本和法律风险。
从行业实践来看,多数电商平台和航空票务公司均遵循“原路退款”原则。在无法原路退款的例外情况下,平台通常会要求申请人提供详尽的身份信息、支付凭证、订单信息及退款目标账户信息,并可能要求签署承诺书或免责声明,以降低潜在的法律责任。
平台不宜主动报警: 电商平台不宜在诈骗事实未完全坐实、受害人未报警的情况下主动对涉嫌诈骗的下单人报警。首先,平台并非直接受害人,且诈骗行为的最终认定需公安机关介入。其次,从经营角度看,销售方起诉消费者的行为可能引发负面舆论。若遇诈骗分子投诉至市场监管部门或消费者协会,平台可出具风险警报、订单异常情况说明等材料进行解释。同时,若能联系到受害者,可积极引导其报警维权。
目录
一、法律风险分析
(一)法律关系梳理
在电商平台发起的退款申请通过后,金额原则上都会原路退回。
对于下单人和实际支付价款的购买人不一致的情形,根据其细分情况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 下单人(甲)以自己名义,用自己账户下单并收款,欺骗支付人(乙)将款项充值至甲的账户,再由甲完成支付。
在此情况下,电商平台与甲之间构成交易关系,平台将款项退还给甲不承担直接法律风险,因乙与平台无直接法律关系。
2. 下单人(甲)通过欺骗方式,盗用支付人(乙)的账户完成支付。
此时,电商平台与乙之间实际成立合同关系。平台应将款项原路退还给乙,否则乙有权通过诉讼追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若第三方实施欺诈行为,导致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且对方(电商平台)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 下单人(甲)以自己名义,用自己账户下单,但欺骗支付人(乙)直接使用其银行卡支付,资金直接由乙的银行卡转入平台账户。
此种情况,从法律角度讲,平台应将款项原路退还到乙的银行卡。
不当得利风险: 若将法律关系解读为平台与甲签订合同,乙因受欺骗而代甲履行支付义务。此时,甲属于不当得利,乙受有损失。按照法工委对《民法典》第985条的释义,利益应当返还给乙。(详见:法工委关于不当得利的释义(节选))
此时,若平台错误地将款项退还给甲,则甲对该笔款项构成新的不当得利,平台有权追回。但是,此时甲乙之间的法律关系无法恢复原状是电商平台的错误,所以追回后应当返还给乙。
进一步地,此种情况下也可以考虑一种类似抵销的方式。抵销的要求是双方互负债务,因而上面的情形不符合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抵销的适用情形。但是,可以通过债权转让达到类似的效果。平台可以把自己对甲的不当得利债权让与给乙,这一让与不需要甲同意,但是需要和乙协商一致。如果乙同意,则平台可以从中抽身。
总之,退款给甲而不是乙可能会增加平台的成本和潜在诉讼风险。第三人合同解释: 若将法律关系解读为乙因受甲欺骗而与平台签订“利益第三人合同”,甲为受益人。在此情况下,平台与乙之间产生直接法律关系。乙行使基于欺诈产生的合同撤销权后,款项应退还给乙。若退还给甲,同样可能增加平台成本。
(二)电商平台可以考虑的审核机制
类别 | 信息 | 对应材料 |
---|---|---|
身份核验 | 实名信息 | 身份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 |
支付信息 | 付款账户信息 | 账号、对应的用户名称等 |
退款目标账户信息 | ||
付款信息 | 汇款凭证、流水等 | |
订单信息 | 支付时间 | 系统订单记录 |
商品信息 | ||
交易价款 | ||
政策核对 | 退款原因 | 退款申请 |
二、业界退款规则
【总结】以下虽然仅列出了三家公司的退款规则,但经搜索发现,业界的通行约定是采用退款原路返回原支付账户的处理——无论付款人与申请退款人是否为同一人。典型的例子是拼多多的“好友代付款”。用户请求好友代付款后又申请退款的,钱款将退回好友的支付账户。用户在订单界面可以查看钱款去向。
不过,上述做法的前提是能够明确支付账户。在诈骗的背景下,电商平台不一定能确定退款的目标账户是否隶属于真正的支付人。此时,京东针对对公转账的审核制度值得学习。
(一)京东
1. 一般情况
查验信息 | 关联/细分信息 | 查验目的/重点 |
---|---|---|
返修申请 |
| |
账号信息 | ||
订单信息 | 京东订单号 |
|
交易金额 | 核对交易金额与退款金额是否一致 | |
商品收货信息 |
| |
商品性质 | 是否适用退换货规则 | |
产品序列号 | 是否由京东售出 | |
用户的支付方式 | 方便进行后续的退款处理 |
2. 【重点参考】公司转账
企业网银的支付路径如下:
公司转账或支票支付的订单,可 与客服人员确认公司相关信息后进行公司转账。但是,只支持退回至客户原支付的公司账户中,不能更换。
采用对公转账的支付方式的,京东无法直接获取付款账户信息(与下单人未绑定),因而需要上传付款证明等信息进行审核。
(1)使用公转账支付方式且支付银行账户为个人账户
查验信息 | 关联/细分信息 | 示例 | 查验目的/重点 |
---|---|---|---|
汇款凭证照片 | 付款人户名、付款人账号及汇款识别码信息 |
| |
身份证正反面照片 | 汇款人户名 | 确保身份证姓名和汇款人户名一致,且身份证在有效期内 | |
汇款银行卡照片 | 银行卡账户信息 | 确保账号信息清晰无误 |
(2)用公转账支付方式且支付银行账户为企业账户
场景一: 申请退款时的账户户名与正向汇款时户名不一致(公司发生工商信息变更)
查验信息 | 关联/细分信息 | 示例 | 查验目的/重点 |
---|---|---|---|
工商信息变更证明 | 变更前后的企业信息 | 由相关变更登记单位(如工商市场监管局/行政局等)开具,且带有变更登记单位公章 | |
汇款凭证照片 | 汇款公司户名、汇款公司账号、汇款识别码 | 确保汇款人信息与企业变更前信息一致 | |
变更证明(带公章) | 订单编号、变更原因、原公司名称 |
| |
新公司信息:需付款账户户名、银行账号 | |||
公司对信息有效性作出的承诺 | 确保京东所用于核验的信息具有真实性,免除过高的审查义务 |
场景二: 公司存在多个汇款公司抬头,需指定账户(非原汇款银行账户)退款
公司可能由于内部收支分离、专户专用、原账户停用等原因,不希望通过原有的汇款账户接收退款。此时,需提供的资质材料如下:
查验信息 | 关联/细分信息 | 示例 | 查验目的/重点 |
---|---|---|---|
汇款凭证照片 | 汇款公司户名、汇款公司账号、汇款识别码 | 确保汇款人信息与企业信息一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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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湾区航空
乘客及行李运输总条款(第十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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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大湾区航空办理退款的主要审核依据是付款证明,并未对身份核验提出强要求。对于退款的方式和形式,也约定得较为灵活。
- 原则:退还给机票上载明的旅客,即实际付款人。
- 例外:
- 非由旅客本人支付
- 直接退票:旅客有权要求航空公司直接将款项退还给实际付款人(即非乘客本人),航空公司的义务是将钱返回到最初的付款方手中。
- 按照支付人的指示退票:如果支付人在机票购买时有特定的退款请求或条件,如指定退款时间、方式或者希望款项存入特定账户等,则旅客可以依据支付人的这些指示来执行退款操作。
例如,如果支付人要求将资金转到另一个账户或其他形式的补偿(如抵用券),则航空公司应该按照支付人的要求进行。
- 非从航空公司处购买(通过航空公司的授权代理人购买):直接从该授权代理人处寻求退款
- 非由旅客本人支付
(三)首都航空
【总结】所有退款一律原路返还到原支付渠道对应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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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单人登录系统,进入详情页提交退票申请。
- 基础信息:姓名、性别、国籍、生日、有效旅行证件类型、证件号、证件有效期、证件签发国、联系电话、邮箱地址
- 支付信息:信用卡/借记卡号码、有效期、CVV、账单地址、持卡人姓名、银行预留手机号、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 订单信息:订单号、订票日期、票号、航段、PNR、航班号、订单状态、旅客类型
- 根据不同的退票类型提供后续材料
- 自愿退票:无需提供
- 航班取消/延误:航空公司侧进行核实,无需主动提供
- 病退:需按 《国内客票因病退票规定》 提供病退材料
.png) - 重复购票:需提供重复购票票号
三、公安调证程序要求
文件名称 | 以下简称 |
---|---|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 |
《程序规定》 | |
《取证规则》 | |
两高一部《规定》 | |
两高一部《意见》 |
(一)双方义务
- 电商平台有如实提供、及时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义务,否则将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依法调取证据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
《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三款 对于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电商平台有义务监控可疑信息和活动,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依照本法规定对有关涉诈信息、活动进行监测时,发现涉诈违法犯罪线索、风险信息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涉诈风险类型、程度情况移送公安、金融、电信、网信等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反馈机制,将相关情况及时告知移送单位。
- 对电商平台提供的用户信息、购物记录等与个人隐私有关的内容,或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内容,公安有保密的义务。获取的证据如与案件调查无关,应及时退回或销毁。
《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取证规则》第四条 公安机关电子数据取证涉及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对于获取的材料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或者销毁。
(二)调取证据的前提
- 出具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的《调取证据通知书》,公安调取证据时,应要求电商平台(作为被调取的单位)在这份文件上签字。
《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被调取单位、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拒绝盖章或者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必要时,应当采用录音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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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调取证据的过程
I 如果公安要求调用证据
- 调取证据时,如有必要,公安应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内容以及取证的过程。
《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 必要时,应当采用录音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
II 如果公安要求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大概率)
《取证规则》将电子数据的取证过程划分为三个阶段——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和侦查实验,电子数据检验与鉴定。其中,和电商平台有关、需要平台配合的仅有第一个阶段。
须由 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必要的时候公安可以指派或者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但是,专业技术人员不能算在侦查人员数量之内,如果低于两名侦查人员,电商平台有权拒绝配合。
《取证规则》第六条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收集、提取电子数据。
取证方法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两高一部《规定》第七条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取证方法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取证原则:以扣押原始存储介质为原则,提取电子数据为例外,以打印、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为补充
a.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五种方法
《取证规则》第七条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可以根据案情需要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措施、方法:
(一)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
(二)现场提取电子数据;
(三)网络在线提取电子数据;
(四)冻结电子数据;
(五)调取电子数据。【注】上述五种调取证据采用的是封闭列举。
b. 以扣押原始存储介质为原则
i. 扣押时公安可以向电商平台相关人员了解的信息:
第十五条 扣押原始存储介质时,可以向相关人员了解、收集并在有关笔录中注明以下情况:
(一)原始存储介质及应用系统管理情况,网络拓扑与系统架构情况,是否由多人使用及管理,管理及使用人员的身份情况;
(二)原始存储介质及应用系统管理的用户名、密码情况;
(三)原始存储介质的数据备份情况,有无加密磁盘、容器,有无自毁功能,有无其它移动存储介质,是否进行过备份,备份数据的存储位置等情况;
(四)其他相关的内容。ii. 见证人见证
第十二条 对扣押的原始存储介质,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原始存储介质持有人(提供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扣押清单》一式三份,写明原始存储介质名称、编号、数量、特征及其来源等,由侦查人员、持有人(提供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提供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
c. 以现场调取电子数据为例外
i. 现场提取电子数据的条件
《取证规则》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情形之一的,可以现场提取电子数据:
(一)原始存储介质不便封存的;
(二)提取计算机内存数据、网络传输数据等不是存储在存储介质上的电子数据的;
(三)案件情况紧急,不立即提取电子数据可能会造成电子数据灭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关闭电子设备会导致重要信息系统停止服务的;
(五)需通过现场提取电子数据排查可疑存储介质的;
(六)正在运行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者应用程序关闭后,没有密码无法提取的;
(七)其他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情形。
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ii. 制作《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附上《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
《取证规则》第十九条 现场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注明电子数据的来源、事由和目的、对象、提取电子数据的时间、地点、方法、过程、不能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原因、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并附《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注明类别、文件格式、完整性校验值等,由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d. 以打印、拍照或录像固定证据为补充
i. 所需要满足的条件
《取证规则》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
(一)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并且无法提取电子数据的;
(二)存在电子数据自毁功能或装置,需要及时固定相关证据的;
(三)需现场展示、查看相关电子数据的。
根据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后,能够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原始存储介质;不能扣押原始存储介质但能够提取电子数据的,应当提取电子数据。ii. 要在《笔录》中注明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的原因等内容
《取证规则》第九条 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的,应当清晰反映电子数据的内容,并在相关笔录中注明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的原因,电子数据的存储位置、原始存储介质特征和所在位置等情况,由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平台非常有可能遇到的一种提取方式: 网络在线提取电子数据
a. 可能会被提取的信息
《取证规则》第二十四条 网络在线提取应当计算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必要时,可以提取有关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数字签名、注册信息等关联性信息。
b. 在笔录中注明来源、事由等信息,附《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
《取证规则》第二十六条 网络在线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在有关笔录中注明电子数据的来源、事由和目的、对象,提取电子数据的时间、地点、方法、过程,不能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原因,并附《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注明类别、文件格式、完整性校验值等,由侦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III 如果他们要求冻结电子数据
必须出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的《协助冻结电子数据通知书》,注明账号等相关信息。
《取证规则》第三十七条 冻结电子数据,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冻结电子数据通知书》,注明冻结电子数据的网络应用账号等信息,送交电子数据持有人、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者有关部门协助办理。
电子数据的解冻不应也不能超过办案的必要,一旦不再需要继续冻结,就应当在三日以内制作《解除冻结电子数据通知书》。
《取证规则》第三十八条 不需要继续冻结电子数据时,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三日以内制作《解除冻结电子数据通知书》,通知电子数据持有人、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者有关部门执行。
冻结的上限是六个月,除非公安再次前来办理了继续冻结的手续,否则自动解除。
《取证规则》第三十九条 冻结电子数据的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继续冻结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冻结手续。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
IV 电商平台的应对:可以采用数据电文形式
出于便利性的考虑,电商平台可以采用数据电文提供电子数据。但是要制作电子证明文件,使用电子签名、数字水印等。
两高一部《意见》
14.公安机关向网络服务提供者调取电子数据的,应当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注明需要调取的电子数据的相关信息。调取证据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可以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跨地域调取电子数据的,可以通过公安机关信息化系统传输相关数据电文。
网络服务提供者向公安机关提供电子数据的,可以采用数据电文形式。采用数据电文形式提供电子数据的,应当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并制作电子证明文件,载明调证法律文书编号、单位电子公章、完整性校验值等保护电子数据完整性方法的说明等信息。
数据电文形式的法律文书和电子证明文件,应当使用电子签名、数字水印等方式保证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