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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封闭生态下直接拒绝可能构成拒绝交易
拒绝交易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交易,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规定在《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前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2024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了《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按照这一解释的第38条,封闭生态下拒绝应用宝上架在行为上符合拒绝交易的表现,只不过腾讯起诉时,作为原告,需要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从公司市场份额和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控制销售市场和采购市场能力、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公司的依赖程度,以及相关市场的进入难度等方面,证明华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如果将相关市场界定为“国产安卓智能手机市场”,那么华为的市场份额还不足以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初步认定要件 | 拒绝交易 | 经营者直接拒绝与交易相对人交易,提出交易相对人明显难以接受的交易条件,或者不合理地拖延交易,致使未能达成交易 |
本身可行 | 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在经济、技术、法律和安全上具有可行性 | |
限制竞争 | 拒绝交易行为排除、限制上游市场或者下游市场的竞争 | |
经营者拒绝开放技术、数据、平台接口/许可其知识产权时,法院需综合考虑的因素 | 可行性 | 该经营者实施兼容、开放或者许可在经济、技术、法律和安全上的可行性 |
可替代性及重建成本 | 该商品、平台或者软件系统、技术、数据、知识产权等的可替代性及重建成本 | |
依赖程度 | 其他经营者在上游市场或者下游市场开展有效竞争对该经营者商品、平台或者软件系统、技术、数据、知识产权等的依赖程度 | |
对创新的影响 | 拒绝兼容、开放或者许可对创新以及推出新商品的影响 | |
对自身的影响 | 实施兼容、开放或者许可对该经营者自身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的影响 | |
排除竞争 | 拒绝兼容、开放或者许可是否实质性地排除、限制相关市场的有效竞争 | |
其他 | 其他可以考虑的因素 | |
正当理由 | 显失公平 | 因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客观原因无法进行交易或者导致交易条件、结果明显不公平 |
交易安全 | 交易相对人具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或者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交易能力的情形,或者具有不良信用记录、丧失商业信誉、实施违法犯罪等情形,影响交易安全 | |
相对人拒绝 | 交易相对人拒绝接受适当的交易条件,或者不遵守经营者提出的合理要求 | |
严重损害自身利益 | 与交易相对人交易将严重减损该经营者的正当利益 | |
其他 | 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
在前述第38条的规定中提到,交易相对人不遵守经营者提出的合理要求的,经营者拒绝交易具有正当理由。如果要拒绝应用宝的上架,最好人为设定一些“合理要求”作为挡箭牌。
二、拒绝是常态
从目前的应用上架规定来看,拒绝在自己的软件商店中上架其他商店是业界常态。
系统 | 拒绝情况 | 详细说明 |
---|---|---|
华为鸿蒙 | 不予收录:41. 应用以分发为主要目的,包括但不限于应用商店、游戏中心、手游云游戏平台。 | |
苹果IOS | 2.25 类似App store,或者基于购买或者促销的目的而展示其他应用的应用将会被拒绝 (限制更加严格,此前经过特殊审核批准(比如健康管理、航空以及其他无障碍需求等),或者为特殊群体用户提供具有重大意义的附加值的应用是可以通过的) | |
小米 | 3.1.1应用闪屏界面(或启动引导界面)包含其他应用市场的图标、水印、文字等,详情如下: | |
VIVO | 2.4.4 应用介绍、更新说明及一句话推荐不得包含第三方应用市场名称、介绍、引述等内容; | |
华为 | 全品类要求:11、应用、游戏等不得存在大量分发到除华为应用商店以外平台下载的行为; | |
广告:2、禁止欺骗误导强迫下载、安装、使用APP | ||
暂不收录:36、不收录三方市场分发性质类资源; | ||
谷歌 | 没有明示不允许第三方应用商店上架,但实际未予审核通过 |
从业界的做法来看,除了谷歌没有直接明示不予上架第三方应用市场之外,其他厂商均直接将相关的内容写进了审核规范。
三、值得注意的几点
(一)苹果及其封闭生态
苹果从一开始奉行的就是封闭生态,用户只能从APP STORE下载是生态的一部分。但是,就苹果APP STORE方面的行为,国内外都有过垄断争议。
1. 国内:雷声大雨点小
2017年8月8日,北京市达晓律师事务所向国家发改委、工商总局举报苹果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请求执法机构对苹果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指向苹果应用程序商店App Store,涵盖拒绝交易、差别待遇、搭售/附条件交易、定价过高等四项。举报称苹果公司强制下架部分APP,并不合理地不再恢复上架。对此,苹果公司回应称此举旨在保证APP的质量和用户安全,并已移除全球超过10万个不符合条件的APP。
这封举报虽然声势浩大,但未能得到后续的处理。一方面,封闭生态是苹果生态的核心,如果中国官方判定苹果的应用商店存在垄断,可能会导致苹果宁愿关闭其在中国的应用市场,也不改变现有的运营模式。另一方面,认定苹果存在垄断某种意义上构成中国官方对苹果的“封杀”,相关监管机构会慎之又慎。
2. 国外:不断提起,正在进行
2024年3月,美国司法部与其他16个州/地区的检察长一起,对苹果公司提起了反垄断民事诉讼,指控其垄断或试图垄断智能手机市场,违反了《谢尔曼法》第2条。
司法部发布的长达88页的起诉书中提到:
- 苹果要求所有开发者只能通过其App Store向iPhone用户提供原生iOS应用程序。这意味着用户不能从其他渠道下载这些应用,只能从Apple App Store获取。通过控制应用程序分发、审查过程以及API访问等手段,维持其在智能手机市场的垄断地位,并收取高额费用。
- 通过严格的应用审查过程,苹果可以阻止可能对现有应用商店产生竞争威胁的产品或服务上线。
- 苹果通过合同限制和规则控制外部应用程序和服务,这些规定赋予了苹果在审批所有应用和更新上的独有裁决权。并且,苹果经常任意更改其App Store规定。当开发者使用可能破坏、替代或削弱苹果垄断地位的技术时,苹果会利用这些规则来限制他们。
(二)拒绝的原因
目前来看,除了直接将应用市场归入“不予收录的应用”门类中之外,还有两类做法:
- 以防止欺骗误导强迫下载、安装、使用APP为由拒绝上架;
- 以不允许应用商店中的应用为竞争对手产品做广告为由拒绝上架。
(三)经营者的“黑名单”制度
1. 阳光诚信联盟为什么合规?
经营者的黑名单制度已经以各类形式存在,其中最出名的是“阳光诚信联盟”建立的供应商黑名单。
阳光诚信联盟是京东2017年联合腾讯、百度、沃尔玛中国、宝洁、联想、美的、小米、美团点评、唯品会、李宁、永辉超市、佳沃鑫荣懋等知名企业共同发起的。这个联盟的宗旨是,通过互联网手段共同构筑反腐败、反欺诈、反假冒伪劣、打击信息安全犯罪的安全长城。此处的“互联网手段”指的便是黑名单共享制度。
联盟的失信名单主要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失信人员名单,包括收受贿赂、职务侵占、盗窃和诈骗等类型。一部分是失信企业名单,主要是与联盟成员业务往来中存在行贿和售卖假货等失信行为的企业。
从《阳光诚信联盟会员协议》可以看出,阳光诚信联盟的信息共享系统提供录入、查询功能,数据由用户提供、分享。该系统具有强烈的内部性,用户提供的信息视为商业秘密,仅在系统内共享,并需要采取严格保护措施,会员根据收费标准缴纳费用以获得服务。
“阳光诚信联盟”不触犯反垄断法的原因可能有几个:
第一,阳光诚信联盟背靠中国人大法学院,有法学院副院长坐镇,在合规方面不需太过担心。
第二,针对阳光诚信联盟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劳动人事方面,供应商层面声量很小。一方面,各企业和供应商签订的合同中大概率会约定相关的违约惩罚条款;另一方面,联盟只是提供“信息共享”的平台,没有明面上的规范指明黑名单中的供应商会失去与联盟中其他企业的合作机会。
第三,联盟内成员来自多个行业,不具有统一的上下游市场,信息共享的目的更立得住脚。
2. 微信设置的公众号黑名单被认为合规
(1)案情
原告深圳微源码公司是一家为小型企业提供软件设计服务的经营者,其官方微博简介称公司致力于微商服务发展平台,助力微商。
2015年10月以来,深圳微源码公司在微信公众平台上注册了26个微信公众号,发布“免费加粉、爆粉”“微信群好友一键添加”等内容。腾讯公司以违反了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范》所禁止的介绍使用外挂、刷粉、发布色情内容、侵犯知识产权等多项规定,对其采取了封号措施。
公众号被大量查封后,深圳微源码公司将腾讯公司诉至法院,主张腾讯公司在中国大陆移动互联互联网即时通信与社交软件和服务市场上具有支配地位,对其公众号进行封号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请求法院判令腾讯公司解封其注册的公众号、平等对待所有在公众号上宣传的企业、赔偿损失等。
(2)法院裁判
争议焦点 | 法院说理 | 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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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市场 | 原告并非使用微信聊天服务的普通用户,而是在微信公众平台上注册运营公众号来进行其相关软件产品推广宣传的主体。原告同时在优酷视频具有60万粉丝、发布了400多个产品推广视频,在新浪微博短时间内获得了20万粉丝,发布了大量相同推广文案,且原告通过预留二维码、链接等途径还可以在各渠道之间实现交互访问。 | 腾讯应用宝如果起诉,想要实现的需求是在封闭生态内完成软件分发,打入生态内部。总之,相关市场的界定方面,无论腾讯如何主张,都可以一驳。 |
市场支配地位 | 原告提供的微信用户数不足以作为证明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有效统计口径,也不足以说明微信用户数对被告于在线推广宣传服务市场的影响,互联网基础服务的优势能否传导至增值服务领域的竞争要具体分析,不能简单推导。 | 手机厂商的硬件份额/底层系统优势能否传导至软件分发领域的竞争要具体分析。 |
滥用行为 | 原告涉案微信公众号推广的外挂软件会极大干扰微信用户的正常使用,危及微信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腾讯公司作为微信公众平台的运营方,不仅要保证公众号用户正常使用,还要承担着维护广大微信用户良好使用环境与微信公众平台正常使用秩序的责任。腾讯公司依据与原告事先达成合意的相关运营规范对其公众号违规行为进行必要监管,具有正当性。 | 【封闭生态下】公司依据运营规范对应用宝进行必要监管,具有正当性。 |
四、拓展:支付宝 v.s. 微信
2015 年2月2日,阿里上线了支付宝“亿万红包”,增加了新春红包功能,推出了四种玩法———“个人红包”“接龙红包”“群红包”和“面对面红包”,同时在支付宝钱包上线了红包“分享到微信和 QQ” 功能。
然而,该功能上线不到 12 个小时就遭到腾讯封杀: 支付宝钱包发送的红包,无法分享到微信。用户点击分享后,微信页面上会显示“由于当前你分享的内容存在安全隐患,无法分享到微信”。不过,对于这种安全隐患的指认有何证据,微信方面并未披露。
几个小时后,微信平台上商家开设的店铺开始无法使用支付宝收付款,平台上所有与支付宝相关的链接或请求全部被屏蔽。紧接着,阿里系的虾米音乐、天天动听的用户发现,无法将歌曲通过微信分享给朋友或朋友圈。两周后,微信取缔支付宝结算功能。
对此,支付宝一方表示,其并没有屏蔽微信平台商家的任何接口调用请求。
新浪科技发起的“微信封杀支付宝等应用,你怎么看”的调查中,有81. 9% 的网友投了反对票,认为“微信涉嫌垄断,太霸道”; 有 8.5% 的用户支持微信,认为“微信的地盘微信做主”,其余用户则表示“无所谓”。
微信的行为可能涉及滥用市场地位,最有可能触犯的是“没有正当理由, 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以及“没有正当理由, 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
但是,对此有几个关键问题需要解决: 一是相关市场如何界定; 二是腾讯公司在相关市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三是该行为是否具有正当理由。
一方面,如果相关市场界定为“国内移动社交领域”, 则推定腾讯公司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该是成立的。然而, 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 将相关市场仅界定为“国内移动社交领域”是有争议的。有观点认为, 微信虽然在国内即时通信领域市场份额超过一半, 但是这个“相关市场”, 并非指国内社交领域。胡钢律师认为, 即时通信具有全球性, 相关市场非常广阔, 几乎是全球范围的。据此推论,法理上微信应该也不处于市场支配地位。另一方面,腾讯公司封杀的理由是恶意分享涉及安全问题。这一理由的争议性比较大,但也可能得到相关机构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