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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前面
前两天写过一篇万字长文,借某个最近的热点事件讨论了隐私安全、数据安全、网络安全等问题,可惜被删了。目前已立赛博纪念碑一座,不过貌似不能发事件名称,所以是无字碑。
热点事件不能提,那我讨论个普通点的问题吧,这次就单纯写篇法律科普随笔。
在开始之前,我希望先回顾一下已殉文章的一部分内容,因为是一脉相承的。
第一,偷拍产业链2014年开始就有过深度调查,所以是由来已久的社会顽疾。
无论这次热议的事件是否是真的,或者其中涉及的数字是否准确, 偷拍已形成产业链是不争的事实。
第二,网络上流传的偷拍视频有两种摄制来源。其一是专业的偷拍器材,其二是普通的家用/宠物摄像头。
要斩断偷拍产业链,有两种思路。
其一,加强末端立法规制。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偷拍行为即便被查实,往往也只是面临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这样的处罚与偷拍行为对受害者隐私的侵害、对社会安全感的冲击相比,明显失衡。
若要追究刑事责任,如“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需满足“传播范围广或内容恶劣”的条件,但偷拍的隐蔽性使得大量受害者长期处于“被侵害而不自知”的状态,难以举证自己的隐私已被扩散,最终往往只能以行政处罚草草收尾。
或者用大白话来说,假设有个人在偷拍,受害者当场抓住了ta,那么照片和视频还没传播,后果自然不严重。如果当场没抓住,后续的溯源追查又很困难。
“违法成本低、被捕概率低、利润空间高”的现实,让不少人铤而走险,也让偷拍产业链得以持续滋生。
其二,是多个部门联合执法,掐断偷拍链条。
没有偷拍工具,许多侵害便无从谈起。当前,大量微型摄像头来自无资质的手工作坊,它们被伪装成插座、打火机、车钥匙等日用品,通过电商平台以“胶囊摄像头”“取证神器”等隐晦关键词售卖,商家甚至用“安装不显眼”“被发现我吃掉”等话术暗示其偷拍功能。
要破解这一困局,需从生产、销售到设备安全全方位发力:生产端可以考虑建立严格的资质准入与溯源机制,强制所有摄像头植入唯一编码,记录生产厂商、销售渠道,让每一台设备都可追溯;销售端需压实平台责任,动态屏蔽隐晦关键词,对可疑交易及时拦截;同时,应制定设备安全标准,要求摄像头出厂即禁用弱口令、默认开启加密传输,从技术层面减少被破解、滥用的可能。
针对其中的第一个思路,身边的朋友提出了这样的问题: 偷拍的行为要怎么完善地规定呢?要做到什么程度才是违法的?边界不会很难框定吗?
所以,我决定再开一篇文章,讨论一下距离我们只有一个深圳湾的香港,是如何专门就偷拍问题进行规定的。
一、相关规定
在香港,偷拍问题受到多条法律的严格规管,特别是自2021年 《刑事罪行(修订)条例》生效以来,相关行为的法律后果更为严重。
涉及偷拍的行为可被多项罪行规管,主要包括:
(一)窥淫罪(《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159AAB条)
窥淫通常牵涉未经他人同意下为了性的目的而对另一人进行观察或视像记录(以照片,录影带或数码影像形式)。
这项罪行主要针对在个人对隐私有合理期望的情况下(例如在家中、公共厕所或更衣室)进行的或偷拍行为。
构成元素:
- 在合理预期个人会露出私密部位或进行私密作为的地方观察或拍摄事主;
- 为了观察或拍摄个人的私密部位或私密作为的目的而如此做;或为了性目的而观察或拍摄事主。
「观察」的范围:包括肉眼观察或借助设备(如手机、相机、微型摄录机等)进行观察或拍摄。为自己或者他人的窥淫目的安装或制作设备亦属犯罪。
「私密部位」的定义:生殖器官、臀部、肛门范围或胸部(不论是露出或仅有内衣遮蔽),或遮蔽该些地方的内衣。
(二)非法拍摄或观察私密部位罪(《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159AAC条)
这项罪行针对的是在未经事主同意的情况下,为性目的或不诚实地拍摄他人的私密部位的行为:
- 拍摄事主的私密部位,而该部位若非遭拍摄是不会被人看到的;
- 出于观察或拍摄他人私密部位的意图,作设备为了从衣服下方或外衣的开口或间隙观察或拍摄事主的私密部位。
俗称的 「高炒影胸部」和 「影裙底」行为便可能触犯此罪。
这条为什么要单独规定呢?
非法拍摄或观察私密部位罪与窥淫罪的主要分别有二:1)犯案场所是否是对保存私隐有合理期望的地方;以及2)非法拍摄或观察私密部位罪更着重设备(如手机)的使用,而窥淫罪则包含肉眼。
(三)发布从上述两项罪行所得私密影像的罪行(《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159AAD条)
如果说前面提及的两项罪行针对的是偷拍的动作,那么这项罪行针对则是将非法拍摄或观察所得的私密影像发布或与他人分享的行为。 行为人拍摄或观察他人私密部位后,若将拍摄所得的影像发布到互联网或与他人分享,则构成发布私密影像罪。其中,将影像上传网络的行为,可能同时触犯香港法例 第390章《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 。
将摄制和发布、分享行为分开规定意味着两点。第一, 「同意拍摄」不等于「同意分享/散布」。第二,即使未散播影像,单纯的拍摄行为已足以构成犯罪。
(四)兜底处理
在公共区域偷拍的行为,可能会被控以游荡罪、公众地方扰乱秩序罪、或有违公德罪。控方在选择控罪时,会考虑证据能否充分满足罪行元素、被告的罪责以及公众利益,选择最能反映罪行刑责、兼顾检控效率且数量尽量减少的控罪。
此类案件和其他刑事犯罪同样,需要考虑证据的支撑程度。如果没有充分证据支持更严重的控罪,控方可能会选择较轻的控罪。
1. 有违公德罪(普通法)
根据普通法(_RvHamilton[2008]QB224_案为依据),在公众地方作出具有猥亵、淫亵或令人厌恶性质的违公德行为,构成一项罪行。
该罪行的成立需满足三个核心元素。
第一, 意念元素(主观层面)。只要被告人故意作出某行为,且该行为客观上属于“违公德”,即满足这一元素。控方无需证明被告人“故意想违公德”或“罔顾后果”(依据_RvGibsonandSylveire_案)。
第二, 行为性质元素(客观层面:行为是否“违公德”)。
判断某行为是否有违公德,需证明其具有猥亵、淫亵或令人厌恶的特性,具体而言:
- “不雅”不限于性相关,还包括“一般正派男女会感到震惊、厌恶、反感”的事物(_Knuller_案中Reid勋爵的观点);
- “淫亵”比“不雅”更严重,指的是违反普遍接受的礼教标准的行为;
- “令人厌恶”指的是让人见而生恶、极度不快或极度烦扰的行为;
- 核心判断标准:需达到“当今陪审团认为的公众道德最低标准”。这是一个客观标准,对应思想正当的普通人的通用标准(依据_RvHamilton_案)。
第三, 公众元素。
该罪行的“公众元素”包含两部分:一是行为需在“公众地方”(公众能到达或目睹的地方);二是需有两人或以上实际在场可能目睹(依据_RvHamilton_案)。
2. 游荡罪(《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160(3)条)
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160条,游荡罪并非单一罪行,而是涵盖三种特定行为的罪名,此处要讨论的主要是最后一种,即“ 游荡导致他人担心”。
任何人在公众地方或建筑物的共享部分游荡,导致他人合理地担心自身安全或利益的,不论是单独还是结伴出现,都属于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监禁2年。其中,建筑物的共享部分包括入口大堂、走廊、楼梯、洗手间、停车场等,涵盖范围比较广泛。
从香港2021年之前的案例来看,偷拍行为有时候也会按照游荡罪的第一种情形处理。例如, 香港特别行政区诉区伯聪(2020)案中,被告在公园游荡,用手机偷拍女性裙底,被控第160(1)条「意图犯可逮捕罪行」。
2023年之后,第三种情形的适用就比较多。例如, 香港特别行政区诉PearceMattJames(2023)案中,被告因多次尾随同一女子回家,被控第160(3)条「导致他人合理担忧」。
3. 公众地方内扰乱秩序行为(《公安条例》(第245章)第17B(2)条)
任何人在公众地方作出喧哗或扰乱秩序的行为,或使用恐吓性、辱骂性或侮辱性的言词,或派发或展示载有此等言词的文稿,意图激使或可能导致社会安宁被破坏的,即构成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2级罚款及监禁12个月。
为什么这个罪名可以涵盖偷拍行为呢?答案在于香港对于「扰乱秩序」的定义上。
「扰乱秩序」指的是「不守规矩或带有攻击性」或「破坏公众秩序或体统」。因此,偷拍裙底、企图偷拍裙底或他人如厕等行为,均可能被视为扰乱秩序。
当然,某种行为是否能被界定为扰乱秩序的问题,将涉及具体的事实判断,须要按照个案的情况,由法庭在聆讯的时候处理。
4. 港铁附例(《香港铁路附例》(第556B章))
滋扰或烦扰行为:根据第25条,任何人在列车上或铁路处所任何部分作出对其他乘客造成滋扰或烦扰的行为即属违法。
骚扰他人:根据第28H(1)(d)条,任何人在铁路处所之上,不得骚扰任何人,或故意对他人舒适及方便造成干扰。
二、法律后果
偷拍行为的法律后果取决于案情严重性,不同的罪名有不同的最高刑罚。
窥淫罪、非法拍摄或观察私密部位罪、发布私密影像罪的最高刑罚为 监禁5年。 公众地方行为不检(普通法)最高刑罚为 监禁2年, 游荡导致他人担心最高可处 监禁2年; 公众地方内扰乱秩序行为最高可处 罚款5,000港币及监禁12个月;按照违反 港铁相关条例处理的,以 罚款5,000港币为上限。
法庭在量刑时会考虑多项因素,包括:受害人年龄(是否未成年人)、是否多次犯案、是否将偷拍影像传播予第三方、犯案时是否使用特别装置(如偷拍眼镜),以及被告是否有悔意及是否主动承认控罪。
近年案例呈现出两个趋势:第一,香港的法例规定严格,因而执法过程中会留出足够的弹性。若不涉及重复偷拍、未成年人,且没有传播的意图、诚心悔过的,有机会判缓刑或社会服务令。第二,2021年至今,香港法例未再有重大修订,但执法频率显著加强,数量显著增加,显示了打击偷拍的决心。
自香港于2021年10月将行为定为刑事犯罪以来,向警方举报的案件数量和逮捕人数一直在增加。警方在2022年收到了99起案件的举报,2023年上升到139起,2024年上升到172起。逮捕人数也有所增加,从2022年的73人增加到2023年的81人和2024年的107人。
此处附上近日发生的一些案例:
案例名称 | 时间 | 经过 | 处理进程 |
---|---|---|---|
地铁偷拍裙底案 | 2025年7月14日 | 一名港女在港铁金钟站发现一名男子偷拍其裙底。该港女当场抓住对方并报警,警方到场后发现该男子是惯犯,手机中存有多名女子的照片。 | 最终可能以窥淫罪起诉,初犯者且有悔意者可能判以社会服务令并须接受心理辅导。 |
中大外科医生偷拍案 | 2025年1月 | 一名香港中文大学外科医生在授课期间用手机偷拍女学生裙底。 | 案件经调查后,法庭认为行为属一次性、无散播意图,且被告认罪态度良好,最终判处120小时社会服务令。 |
尖沙咀警员偷拍案 | 2025年1月 | 一名39岁男警在尖沙咀港铁站偷拍女子裙底,被市民发现后遭拘捕。其后在警署内,他试图抢夺同袍佩枪,情节加重。 | 被控非法拍摄及企图无牌管有枪械罪,还押候讯,大概率会被重罚。 |
港铁偷拍臀部事件 | 2023年4月 | 一位音乐创作者与女友乘坐港铁时,女友被其他乘客偷拍臀部。创作者发现后拦下对方并报警。 | 未经同意下拍摄他人身体部位被视为一种性暴力,但该等偷拍照片未构成“窥淫罪”(法律上偷拍主要指未经同意拍摄私密部位,如胸部、裙底),最终依据港铁附例对偷拍者作出处罚。这一案例引发了法律界的讨论,不少法律人士认为有必要对“偷拍”的定义是否包含臀部等非传统私密部位进行专门的细化。 |
总而言之,香港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偷拍也十分猖獗。香港政府和警方对此采取的措施是持续加强打击窥淫相关行为,特别针对高风险场所,透过高调执法行动、情报主导行动和宣传教育,提升公众对偷拍行为的警觉性。社会各界也呼吁公众提高警觉,若发现疑似偷拍行为,应挺身而出举报并配合执法部门提供证据。 今年8月,香港保安局局长在立法会上表示,由于香港报告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加,警方正在考虑使用人工智能技术来侦查涉嫌行为。
目前,香港法例对拍摄器材或其购买渠道没有直接规管(因其多数本身作合法用途),但警方已与公共交通营办商、商场、公共屋邨及物业管理公司加强合作,要求他们检视环境安全,并就出入管理、照明、镜面设置、闭路电视覆盖等提供防罪意见。
教育活动也被香港各社会组织大力推广,以提高社会对隐私权利和性别平等的认识,促进对受害者的引导、支持。另外,香港保安局提供的咨询报告呼吁考虑尊重多元性别者的隐私权。
就是否同意拟议罪行所指的“私密处”的定义应不论性别涵盖女性胸部和男性胸部,或有关定义应只涵盖女性的胸部, 收到的书面意见大部分(约90%)表示同意应不论性别涵盖男女胸部。有意见认为“私密处”应涵盖所有性别人士(例如跨性别人士、双性人等)的胸部,以保障所有性别人士,并符合性别中立的原则。另有意见认为现时很多跨性别人士均拥有两性性征,若拟议新罪行所述的“私密处”只包括女性胸部,有关法例并未能与时并进。同样,有意见认为跨性别人士、双性人等可能更容易在影像性暴力上受到性骚扰。因此,性罪行应尽可能不以性别或性取向界定,以确保社会上每一个人能享有同样的保护。另一方面,有反对意见认为有关定义只需涵盖女性胸部,原因是男性露出胸部的情况较常见,例如男性一般在游泳和跑步时均不会穿上衣,而胸部亦会被其他人看到。——《有关引入窥淫、私密窥视、未经同意下拍摄私密处及相关罪行建议的咨询报告》
资料参考
- 172 Voyeurism Cases Reported in Hong Kong in 2024, up 24% from Previous Year, 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May 7, 2025), https://www.scmp.com/news/hong-kong/law-and-crime/article/3309437/172-voyeurism-cases-reported-hong-kong-2024-24-previous-year.
- 港鐵港女「下身這樣穿」被偷拍仲咁做 霸氣反擊KO獲激讚:型到爆, https://www.hk01.com/%E7%86%B1%E7%88%86%E8%A9%B1%E9%A1%8C/60256740/%E6%B8%AF%E9%90%B5%E6%B8%AF%E5%A5%B3-%E4%B8%8B%E8%BA%AB%E9%80%99%E6%A8%A3%E7%A9%BF-%E8%A2%AB%E5%81%B7%E6%8B%8D%E4%BB%B2%E5%92%81%E5%81%9A-%E9%9C%B8%E6%B0%A3%E5%8F%8D%E6%93%8Ako%E7%8D%B2%E6%BF%80%E8%AE%9A-%E5%9E%8B%E5%88%B0%E7%88%86 (last visited Jul. 2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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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龍七公:偷拍裙底春光 重判以儆效尤|評論|港澳|on.Cc東網, https://hk.on.cc/hk/bkn/cnt/commentary/20210724/bkn-20210724000432103-0724_00832_001.html (last visited Jul. 28, 2025).
- Team HKLawyer ai Legal AI, 偷拍裙底判幾耐?香港法律刑罰一覽 (最高5年) | 香港法律資訊 | HKLawyer.ai, HKLawyer.ai - 香港AI法律平台, https://www.hklawyer.ai/blog/%E5%81%B7%E6%8B%8D%E8%A3%99%E5%BA%95%E5%88%A4%E5%B9%BE%E8%80%90%EF%BC%9F%E9%A6%99%E6%B8%AF%E6%B3%95%E5%BE%8B%E5%88%91%E7%BD%B0%E4%B8%80%E8%A6%BD_(%E6%9C%80%E9%AB%985%E5%B9%B4) (last visited Jul. 28, 2025).
- 偷拍是遊蕩、不誠實取用電腦、擾亂秩序? | 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 https://ethics.truth-light.org.hk/nt/article/%E5%81%B7%E6%8B%8D%E6%98%AF%E9%81%8A%E8%95%A9%E4%B8%8D%E8%AA%A0%E5%AF%A6%E5%8F%96%E7%94%A8%E9%9B%BB%E8%85%A6%E6%93%BE%E4%BA%82%E7%A7%A9%E5%BA%8F (last visited Jul. 28, 2025).
- 總編, 未經他人同意拍照在香港的法律規範與私隱保護解讀, 香港刑事律師團 (Nov. 24, 2024), https://hkcriminallawyers.com/未經他人同意拍照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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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nti-voyeurism law takes effect, Hong Kong’s Information Services Department, http://www.news.gov.hk/eng/2021/10/20211008/20211008_103824_780.html (last visited Jul. 28, 2025).
- Kelly Ho, HK Man Arrested for Voyeurism after Allegedly Filming Nursing Student, Hong Kong Free Press HKFP (Apr. 29, 2025), https://hongkongfp.com/2025/04/29/hong-kong-man-arrested-for-voyeurism-after-allegedly-filming-female-nursing-student-in-hospital/.
- HK Mulls Use of AI to Detect Suspected Acts of Voyeurism: Security Chief, https://hongkongfp.com/2025/05/08/hong-kong-mulls-use-of-ai-to-detect-suspected-acts-of-voyeurism-security-chief-says/ (last visited Jul. 28, 2025).
- HKSAR V. CHAN KWAI HUNG | [2009] HKCFI 978 | HKLII, https://www.hklii.hk/en/cases/hkcfi/2009/978 (last visited Jul. 28, 2025).
- Non-Consensual Photography of Intimate Parts, and Related Offences Security Bureau.
- Q3. 為何一個男人偷拍女士腿部是根據港鐵附例控告而不是公安條例或刑事罪行條例控告? | Community Legal Information Centre (CLIC), https://www.clic.org.hk/zh/topics/traffic_law/public_transport/MTR/taking_sneak_shots (last visited Jul. 28,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