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回避的新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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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挑战仲裁员”?

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是确保仲裁结果公平、公正的核心要素。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员的独立性或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提出“挑战仲裁员”(Challenge to Arbitrator),即申请仲裁员回避。这一机制旨在维护仲裁程序的公正性,确保仲裁员的中立性不受质疑。

尽管申请仲裁员回避的理由多种多样,但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UNCITRAL Model Law)及相关仲裁规则,这些理由总体上可以分为两大类:1)可能引发对仲裁员独立性与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形;以及2)仲裁员未能满足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的资格”要求的情形。

第一类原因:对仲裁员独立性与公正性的合理怀疑

对于第一类原因,即对仲裁员独立性与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形,各大仲裁机构的规则中均有类似的规定。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的仲裁规则规定:“如果存在使人合理怀疑仲裁员公正性与独立性的情形,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员回避。”美国仲裁协会(AAA)的规则则表述为:“关于仲裁员独立性与公正性的合理怀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的规则与此类似,规定为:“关于指定仲裁员独立性与公正性的合理怀疑。”

第二类原因:仲裁员未能满足“事先约定的资格”

对于第二类原因,即仲裁员未能满足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的资格”要求的情形,UNCITRAL、CIETAC以及AAA的仲裁规则均未明确提及。然而,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的规则中列举了其他可能导致仲裁员回避的原因,例如“仲裁员故意违反仲裁协议”或“仲裁员未能合理勤勉地参与仲裁程序”等。国际商会仲裁院(ICC)的规则则通过“其他原因”这一概括性表述,涵盖了除独立性之外的所有可能情形。

二、申请仲裁员回避为什么容易“赔了夫人又折兵”?

挑战仲裁员的机制是确保仲裁程序公正性和正当性的关键保障。申请仲裁员回避的机制为当事人提供了排除潜在偏见的手段,增强了公众对仲裁制度的信任。同时,也促使着仲裁员在履职过程中保持高度的职业操守,确保仲裁程序的透明性与诚信。

那么,申请仲裁员回避的难度如何?

答案是,很难,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证明标准高。当事人需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仲裁员存在缺乏独立性或公正性的情形,而“合理怀疑”的标准在实践中往往难以满足。尽管各大仲裁规则普遍提及“合理怀疑”与“独立性与公正性”,但除AAA仲裁规则和国际律师协会(IBA)发布的《国际仲裁利益冲突指南》(IBA Guidelines on Conflicts of Interest i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外,鲜有规则对这两个概念进行明确界定。这种模糊性使得当事人在提出挑战时面临较高的举证难度,同时也增加了仲裁机构在审查挑战申请时的自由裁量空间。

第二,仲裁机构对于回避的申请展现出了谨慎的态度。

仲裁机构致力于维护程序的连续性与高效性,尊重仲裁员的独立性与公正性,因而需要防范挑战机制的滥用。仲裁员的频繁更换不仅可能导致程序中断、延误仲裁进程,还会增加额外成本,影响当事人的体验,同时可能损害仲裁机构的公信力。

因此,除非确有必要,仲裁机构一般不会轻易更换仲裁员。2023年,国际商会仲裁院(ICC)仅通过了8起挑战申请,占全部挑战申请的17.4%;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在2024年支持的挑战申请仅为1起,占全部挑战申请的20%。

法院的立场则不太一样。作为司法机关,法院需要遵循“支持仲裁”(pro-arbitration)的原则,尊重仲裁的终局性,避免过度干预。在面对当事人的申请时,通常要求当事人提供充分且确凿的证据,以证明仲裁员存在实质性的利益冲突(如与一方当事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严重违反程序规则(如未披露重要信息)。

三、数字时代下的新趋势与困境

在大多数仲裁规则下,当事人对同一仲裁员的回避申请通常只能提出一次。如果申请失败,当事人通常无法基于相同理由再次提出挑战,被挑战的仲裁员将继续参与仲裁程序,包括审理案件、参与合议以及作出裁决。这意味着。当事人对仲裁员不合理的指摘,可能会影响到仲裁庭其他成员对当事人的整体评价,最终可能会给案件结果造成不利的影响。

因此,当事人在提起回避申请时越来越展现出谨慎的态度。2023年,在890起案件中,ICC共收到46起挑战仲裁员的申请(涉及31个案件),仅3.5%的案件发起了挑战。2024年,在352起仲裁案件中,HKIAC共收到5起挑战仲裁员的申请,仅1.4%的案件发起了回避申请。

以“仲裁员申请”“撤销裁决”为关键词在威科先行上检索也可以发现,近年来当事人以仲裁员违反回避制度为主要理由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例逐年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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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与此同时,申请仲裁员回避的理由却变得更“千奇百怪”。2020年9月发布的第18ONc3/20s案卷中,奥地利最高法院驳回了当事人的申请,认为在视频会议中“翻白眼”不能证明仲裁员存在偏见。这意味着,IBA规则在现实中并不会被当事人“奉为圭臬”,他们更相信自己的判断。因此,仲裁员因在线行为被要求回避的例子正在逐渐增多,其中一些还成功了。

2024年,美国学者安德里亚·比约克伦德 (Andrea Bjorklund) 被取消了审理乌克兰亿万富翁对俄罗斯的投资条约索赔的资格,因为她在 LinkedIn 上发布了一篇帖子,该帖子为乌克兰士兵宣传了一项筹款活动。2023年,ICC因瑞士仲裁员Charles Poncet在关于泳装的电视广播中被指控表现出反穆斯林偏见,而将其从对伊朗国家石油公司提起的320亿美元仲裁案的审理中除名。

更有名的案例来自CAS——中国游泳运动员孙杨因拒绝配合于2018 年9月前往其住所取血样和尿样的反兴奋剂官员而被暂停参赛八年,CAS 仲裁法庭认定这种不配合违反了国际泳联的反兴奋剂规则。这一仲裁裁决随后被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撤销,原因是首席仲裁员在一条与动物保护相关的推文中批评了中国在本地节日中屠宰、食用狗肉的习俗,有时还会提到他针对的某些中国人的肤色。

这些案例表明,仲裁员的行为、言论,甚至社交媒体活动,都可能成为当事人挑战其资格的理由。尽管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因社交媒体言论被要求回避的案例尚不多见(部分归因于严格的保密要求),但随着社交媒体的影响力不断上升,这一趋势势必会逐渐显现。

仲裁员的个人行为正受到前所未有的审视。当事人一方面变得更加谨慎,避免轻率提出可能影响案件走向的回避申请。另一方面,他们的挑战理由日益多样化,超出了传统仲裁伦理和独立性、公正性标准的范畴。

这一趋势与数字时代信息传播方式的变化密不可分。社交媒体使仲裁员的私人言论、社交互动甚至过往经历变得更易获取,从而为当事人提供了新的挑战角度。过去,仲裁员的回避申请大多集中在利益冲突、职业关联或先前发表的法律观点,而如今,一个不经意的社交媒体帖子、一次公开讨论中的措辞,甚至一个表情或肢体动作,都可能成为挑战仲裁员的依据——线下见面时,或许不能关注到每个人的神情变化,但线上开会、将所有人浓缩为屏幕的一小块的时候,可以。

仲裁员回避申请的变化,启发我们对仲裁独立性进行更深入的思考——仲裁员是否应在履职期间保持极端克制,避免在公开平台上发表任何可能引发争议的言论?抑或,应当坚持言论自由的基本原则,仅在涉及直接利益冲突或明显偏见时,才考虑回避问题?在一系列具有影响力的案件中,各地法院、仲裁机构给出的答案并不完全一致,国际仲裁界对这一问题仍未形成统一标准。

但是,可以确定的是,面临的社会、文化情况越是错综复杂,仲裁机构的角色便越发关键。它们不仅要履行好传统的职能——确保程序的公平性、防止当事人滥用挑战机制、维护仲裁独立性,还要切实回应当事人对公正性的合理关切,实时更新仲裁员的行为规范。以往围绕着“独立性”和“公正性”展开的抽象的讨论,将会变成一个个棘手的具体问题,摆在仲裁员和仲裁机构的面前。

仲裁制度的灵活性为仲裁机构提供了在如此之多的目标之间腾挪的可能。未来,随着信息透明度的提升和全球政治格局的变化,仲裁员的“可接受性”标准或将持续演变,国际仲裁的平衡点也将在这一过程中不断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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