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 事实:国内各大手机厂商均具备NFC/钱包/卡模拟/数字人民币/交通卡/门禁卡的技术与商业能力,但无法在iOS落地。 |
一、什么是“必需设施”?
(一)法律规定
必需设施理论是拒绝交易的下位制度,指的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企业在提供独特且不可复制的产品或服务时,有责任向竞争对手开放这些资源。
我国《反垄断法》未对”必需设施”作出明文规定,但在相关规章、指南中对于”必需设施”在以拒绝交易形式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时的适用中已有论述:
文件名称 | 效力级别 | 发布时间 | 相关表述 |
|---|---|---|---|
部门规章 | 2024.04.25 |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拒绝交易存在多种表现形式,经营者可以重点考察是否实质性削减与交易相对人的现有交易数量,是否拖延、中断与交易相对人的现有交易,是否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新的交易,是否通过设置交易相对人难以接受的价格、向交易相对人回购商品、与交易相对人进行其他交易等限制性条件使交易难以进行,是否拒绝交易相对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合理条件使用其必需设施等。正当理由包括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进行交易,交易相对人有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出现经营状况恶化等情况影响交易安全,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将使经营者利益发生不当减损,交易相对人明确表示或者实际不遵守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平台规则等。 | |
部门规章 | 2023.03.10 | 第十六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通过下列方式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 |
部门规章 | 2021.02.07 | 第十四条拒绝交易 |
(二)源起和适用条件
该理论源自美国《谢尔曼法》的第2条,最早在1912年的铁路终端案中提出。该案中,密西西比河的跨河设施被数个经营者同时控制,美国法院认为,如果上游市场中的一个主导企业控制了下游生产不可缺少且不可复制的必需设施,则其有义务让下游厂商以适当的商业条款使用该设施。因此,传统上的“必需设施”指的是铁路、电力运输等公共事业。随着时代的发展,逐渐拓宽到了信息、服务、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但是,必需设施的本质不在于其表现形式,而在于该设施对交易相对人进入市场所具有的决定性作用。如果没有此种决定性作用,不论是否属于有形资产,都不会予以认定。进而让经营者背负强制交易的义务。
1983年,第七巡回法院在MCITelecommunicationsCorp.v.AT&TCo.案中确立了清晰的适用条件:
- 该必需设施由一个支配企业所控制;
- 竞争者无法合理地复制该设施;
- 竞争者被拒绝使用该设施;
- 当事人的拒绝不具有合理理由。
相较之下,欧盟对必需设施理论的应用主要集中在知识产权领域,并通过一系列经典案件进一步发展了该理论的适用条件。除了《适用<欧共体条约>第82条查处市场支配地位企业滥用排他行为的执法重点指南》列出的四个条件之外,还提出了“新产品”标准,要求证明强制许可能满足新的消费者需求,促进真正的创新。
- Magill案:此案首次引入了“新产品”这一条件。Magill公司计划推出一款包含三家爱尔兰广播公司节目信息的电视节目指南,但这三家公司以版权为由拒绝提供信息。法院认为三家公司滥用市场地位,需强制许可其节目周报信息,主要基于三个条件:第一,这些节目信息对于Magill的产品至关重要,且该产品满足潜在消费需求;第二,拒绝提供信息没有合理理由;第三,通过拒绝交易,三家公司将该市场封闭,排除了竞争。法院明确了必需设施原则的适用条件,引入了“新产品”的概念,但并未详细阐述这一条件的具体含义,后续的IMS案对此作了更深入的探讨。
- Bronner案:进一步明确了必不可少性的判断标准。奥地利的Mediaprint拥有一个全国性的报纸送货网络,其拒绝了竞争对手Bronner分享的请求。法院认为拒绝是合理的,因为Bronner还有其他可以选择的销售渠道。法院指出,渠道本身不单一的情况下,进入Mediaprint的渠道不构成必需。如果强制交易,会影响企业的投资意愿,且必需设施原则本身不是为了便利其他企业而设立的。
- IMS Healthcare案:在此案中,IMS公司拥有一项受版权保护的数据结构,NDC希望使用该结构来提供区域药品销售数据。法院指出,确认拒绝开放的行为构成滥用需要满足三个条件:拒绝其行为阻碍新产品的出现、缺乏合理理由以及旨在排除市场竞争。同时,法院进一步澄清,简单复制现有产品并不构成新产品,强调“新产品”的定义应是创建新的市场需求,而非对已有市场的侵权。
- 微软案:在2004年,欧盟委员会对微软的滥用行为进行了制裁,其中一项涉及拒绝向Sun公司提供互操作性信息。Sun公司是下游工作组服务器操作系统市场中的经营者,不获取前述信息就无法实现和微软系统的兼容。法院依旧遵循了以往的分析框架,但对于“新产品”要件的解释有所放宽,指出损害不仅体现在限制新产品的出现,也在于阻碍技术发展。这表明“新产品”要件的界定在某种程度上脱离了对客体的分析,更多地涉及对竞争损害的考量,具体来说就是“限制创新”。
尽管略有不同,但总结而言,欧盟和美国的反垄断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关于”必需设施”理论的适用框架通常都包含以下要素:
要素 | 内容 |
|---|---|
必要性 | 被拒绝开放的必需设施是市场竞争所必不可少的产品或服务 |
独占性 | 被拒绝开放的必需设施由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所独占、控制 |
不可复制性 | 被拒绝开放的必需设施不可被合理复制 |
不合理性 | 经营者拒绝开放必需设施不存在合理理由 |
可开放性 | 经营者开放该必需设施是可能的 |
【注】我国的“必需设施”条款属于拒绝交易的下位条款,不直接等同于国外的必需设施原则。按照我国的《反垄断法》体系,排除与限制竞争仍然是判断垄断行为的核心,而不能适用“被认定为必需设施→拒绝开放→违反反垄断法”这一简单逻辑。
二、我国立法、司法实践
(一)“稀土反垄断第一案”引入“必需设施”概念
2014年12月11日,宁波科田磁业有限公司、宁波永久磁业有限公司、宁波同创强磁材料有限公司、宁波华辉磁业有限公司(下称“四原告”)共同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日立金属株式会社(“日立金属”)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四原告主张,日立金属所拥有的烧结钕铁硼相关专利属于必要专利,其在上游“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具有支配地位,却无正当理由拒绝向四家宁波公司许可专利,构成拒绝交易。同时,其将必要专利与非必要专利捆绑许可,构成搭售。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故请求法院判令日立金属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2021年4月23日,宁波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主要诉求。法院界定了两个具有纵向关系的相关市场:上游为全球范围日立金属拥有的烧结钕铁硼必需专利的专利许可市场,下游为全球烧结钕铁硼商品市场。
宁波中院认为,日立金属在上游专利许可市场拥有支配地位,且日立金属的相关专利属于“必需设施”,其拒绝许可行为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因此判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损失。认定日立金属的涉案专利已构成必需设施所依据的主要理由包括:该设施对烧结钕铁硼企业参与竞争必不可少;日立金属作为知识产权人独占控制该必需设施;竞争者不能在合理范围内复制同样的设施;在原告已明确提出许可要求并愿意支付合理对价的情况下,日立金属存在拒绝竞争者利用该必需设施的事实;日立金属提供该必需设施给予许可是可能的;其拒绝许可没有合理理由。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最高院在二审判决中通过认定日立金属的相关专利并非不可绕开,日立金属在相关市场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事实上已经推翻了一审的必需设施认定。
(二)立法者体现出的谨慎态度
202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垄断民事纠纷司法解释》”)。这是自2012年发布《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来,最全面的修订之一。
值得注意的是,在认定拒绝交易行为时是否纳入必需设施理论的问题上,《垄断民事纠纷司法解释》并未采取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一致的态度。除此之外,去年颁布的《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也删除了原有的“必需设施”表述。
上述转变一定程度上体现出我国司法层面对“必需设施”理论采取的审慎态度。
三、欧盟委员会诉苹果公司NFC反垄断案(Case AT.40452)
(一)背景
“围墙花园”
自2014年iPhone6发布以来,苹果公司在其移动设备中集成了NFC芯片,从而引入了基于“点击支付”(tap-and-go)的移动钱包解决方案,即Apple Pay。
谷歌的Android生态系统允许第三方应用程序通过主机卡模拟(HCE)技术访问NFC控制器,而苹果构建的则是一个严格封闭的硬件生态。在iOS架构下,NFC天线的“卡模拟”模式被严格保留给系统级的Apple Pay和Apple Wallet,第三方开发者仅能通过CoreNFC框架访问NFC的“读取器/写入器”模式(用于读取标签),而无法触及用于支付和安全凭证传输的底层硬件通道。
这种架构设计实际上创造了一个“围墙花园(Walled Garden)”。银行、金融科技公司(如PayPal)和其他移动钱包提供商如果不通过Apple Pay这一中介,便无法在数亿iPhone用户面前提供非接触式支付服务。
调查时间线

- 启动调查(2020年6月) :欧盟委员会正式启动反垄断调查,以评估苹果公司在Apple Pay方面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欧盟竞争规则。
- 异议声明(Statement of Objections, SO)(2022年5月) :委员会向苹果发送异议声明,初步认定苹果在iOS移动钱包市场占据支配地位,通过限制NFC访问权排挤竞争对手,违反了《欧盟运作条约》(TFEU)第102条。TFEU第102条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免影响欧盟内部贸易并妨碍或限制竞争。委员会指出,NFC不仅是一种技术标准,更是实体店移动支付的事实标准,因此缺乏替代性。
- 承诺与和解(2024年7月) :面对潜在的巨额罚款(最高可达全球营业额的10%)及漫长的诉讼风险,苹果公司选择根据第1/2003号条例第9条作出承诺。该条规定允许受委员会调查的公司作出承诺以消除委员会的疑虑,并授权委员会使此类承诺对公司具有约束力。经过市场测试(MarketTest)和多轮修正,欧盟委员会于2024年7月11日接受了苹果的最终承诺,使其具有法律约束力,从而结束了该项反垄断调查。
(二)技术事实
本案的争议本质是两种安全架构理念的冲突:基于硬件的安全单元(SecureElement,SE)与基于软件的主机卡模拟(HostCardEmulation,HCE)。
SE与HCE的路线之争
苹果:安全单元(Secure Element, SE)
苹果反复强调,Apple Pay的安全性建立在SE芯片之上。
SE是一枚独立于主处理器(AP)和操作系统(iOS)的防篡改芯片,通常由恩智浦(NXP)等厂商制造,并通过了EMVCo的高等级安全认证。
当用户在Apple Pay中添加银行卡时,银行会下发一个设备账号(Device Account Number, DAN)直接存储在SE中。在进行NFC支付时,SE在内部通过加密算法生成动态安全码(Cryptogram),并通过NFC控制器直接发送给POS终端。整个过程中,敏感数据从未暴露给iOS系统内存或主CPU。

这种技术路线虽然安全,但也赋予手机厂商绝对的控制权。除少数合作伙伴(如部分交通卡和车钥匙)外,第三方应用无法直接在SE中运行Applet(小程序)或存储密钥。
安卓:主机卡模拟
Android生态系统采用的是HCE技术。在HCE模式下,NFC控制器接收到的APDU指令(应用协议数据单元)被路由到主操作系统的CPU,由运行在后台的应用程序(如银行App)进行处理。
为了弥补软件环境相对较低的安全性,HCE通常结合云端令牌化技术(Tokenization)。真实的卡号被替换为有时效性或域限制的令牌(Token)。密钥可能存储在软件白盒加密中,或通过TEE(可信执行环境)保护。
HCE具有很强的开放性,允许应用开发者完全控制支付流程、用户界面和增值服务(如积分兑换),而无需向设备制造商支付“过路费”或经过复杂的SE密钥管理流程(TSM)。

争议焦点:NFC控制器的路由权限
在技术层面,反垄断的争议焦点在于NFC控制器的路由表(RoutingTable)。在开展反垄断调查前,iOS的NFC控制器被硬编码为将特定的支付类AID(应用标识符)路由至SE。委员会的要求,本质上是强制苹果修改iOS底层,允许将这些AID路由至主操作系统,从而由第三方App接管处理。
特性 | Apple Pay(SE模式) | 竞争对手诉求(HCE模式) |
|---|---|---|
凭证存储 | 专用硬件芯片(SE) | 软件沙盒/云端/TEE |
数据路由 | NFC天线->NFC控制器->SE | NFC天线->NFC控制器->主CPU->第三方App |
依赖性 | 即使OS崩溃或被黑也能工作 | 依赖OS正常运行 |
开发者权限 | 极低(仅通过PassKit框架) | 高(完全控制交易逻辑) |
安全性论点 | 硬件级隔离,攻击成本极高 | 软件级防护,依赖令牌化降低风险 |
(三)苹果抗辩理由 [推测]
在长达四年的调查与博弈中,苹果公司构建了一套严密的抗辩体系,试图证明其拒绝开放NFC接口具有客观正当性。苹果的抗辩文件和口头听证会记录未被公开,但由于近年来苹果在世界各地都身陷反垄断争议,总结而言基本都围绕三个维度展开:安全性风险、用户隐私保护以及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更安全”的架构防御
苹果最核心的抗辩理由是,开放NFC访问权限,特别是引入HCE模式,会降低iOS设备的整体安全性。
隐私保护
苹果辩称,封闭生态能确保用户清楚地知道自己在何时、何地、向谁支付了款项。开放生态可能导致欺诈性App诱导用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完成NFC交互。
在Apple Pay架构中,苹果声称其不追踪用户的交易历史(交易在银行、卡组织和商户间完成)。然而,如果允许第三方全面接管NFC,这些第三方(包括大型科技竞争对手或数据经纪商)将能够通过实体店的NFC交互收集用户极其精确的地理位置、消费习惯和生活方式数据,这违背了GDPR中的数据最小化原则。
用户体验的一致性
除了上述两个常规的抗辩之外,苹果在反垄断辩护中罕见地引入了“用户体验”作为法律抗辩的一部分。
苹果认为,iPhone的双击侧边键唤起钱包、FaceID验证、靠近即付的流程不仅是一种功能,更是一种受知识产权保护的独特用户体验。允许第三方App接管这一流程会导致用户的体感被切割。如果用户在不同的商店需要寻找不同的App,或者不同的验证界面被拉起,iOS“简单易用”的核心竞争力就会被破坏。Apple Pay与iOS的深度整合(锁屏唤起、低电量模式支持等)是其作为操作系统开发者的创新成果,竞争对手无权“搭便车”,在不支付任何成本的情况下享用这种系统级特权。
(四)欧盟委员会的立场 [提炼]
苹果在不同意欧盟委员会的反对声明的情况下,直接进入了承诺环节,因而未见完整的欧盟委员会反驳,只能试从相关新闻稿、文件中提炼如下几点。
HCE的行业验证与比例原则
委员会认为,苹果将“安全性”作为拒绝开放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主要是一种排除竞争的借口。
首先,HCE的安全性已被行业认可。HCE技术并非不安全的新生事物,Visa、Mastercard、AmericanExpress等全球顶级卡组织早在多年前就制定了基于HCE和云端支付的安全规范。既然全球金融基础设施都认可HCE结合令牌化足以保障支付安全,苹果单方面宣称其不安全缺乏客观依据。
其次,苹果的行为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即使SE比HCE更安全,彻底封锁NFC访问也是“不成比例”的。苹果可以通过设立合理的安全准入标准(如要求开发者符合PCI-DSS标准)来管理风险,而不是实施全面禁令。委员会指出,反垄断法要求具有支配地位的企业在维护安全与保障竞争之间寻找平衡,而不是为了追求“绝对安全”而消灭竞争。
最后,针对苹果声称封闭系统更安全的观点,委员会引用了安全专家的证词,指出开放标准和互操作性往往能通过更广泛的审查来提升安全性,封闭并不等同于安全。
确立“必需设施”地位
虽然措辞比较谨慎,但委员会的论证实质上认定了iOS上的NFC功能构成了移动支付服务商的“必需设施”。
尽管另有二维码(QR Code)或蓝牙支付,但NFC是欧洲乃至全球实体零售终端(POS)的绝对主流标准。对于希望在实体店提供无缝支付体验的开发者来说,无法访问NFC就意味着无法有效竞争。二维码在用户体验和接受度上均不如NFC“一触即付”便捷。
苹果的行为导致银行和金融科技公司沦为Apple Pay的底层资金管道,失去了与用户建立直接联系、提供差异化增值服务的机会,从而抑制了创新。
揭露商业动机
委员会调查认为,苹果封锁NFC访问权的真实动机可能是为了保护交易手续费这一收入流,并防止竞争对手(如银行自有App)绕过Apple Pay建立独立的支付生态,从而威胁苹果对iOS金融生态的控制权。
(五)苹果承诺重构iOS支付生态
2024年7月11日生效的承诺包含了一系列具体的API和系统行为变更,为第三方开发者打开了通往NFC控制器的大门。
维度 | 原有策略 | 承诺后新策略 | 技术实现机制 |
|---|---|---|---|
NFC访问 | 仅限Apple Pay/Wallet | 开放给第三方应用 | HCE APIs(Host Card Emulation) |
费用 | Apple Pay模式下存在交易费用 | 免费访问NFC API | 绕过Apple Pay支付轨道,直接控制NFC |
默认应用 | Apple Wallet不可更改 | 用户可设置第三方默认应用 | iOS Settings API(Default Contactless App) |
激活方式 | 双击仅唤起Apple Pay | 双击唤起默认应用 | Field Detect & Double-click Entitlement |
生物识别 | FaceID/TouchID专属 | 开放FaceID/TouchID调用给第三方 | Local Authentication framework |
存储介质 | 强制使用SE | 允许软件存储/云端令牌 | App沙盒+云端验证 |
基于HCE的NFC API
苹果承诺开发并开放一套全新的API,允许第三方应用在主机卡模拟模式下使用NFC硬件。这套API完全独立于Apple Pay和Apple Wallet。开发者可以直接调用NFC控制器发送和接收数据,无需经过PassKit框架,也无需向苹果支付Apple Pay相关的交易手续费。
值得注意的是,承诺并未强制苹果开放安全单元的权限,而是确立了HCE作为第三方支付的技术路径。这意味着第三方的密钥和令牌将存储在软件层(App沙盒)或由开发者自行管理的云端,而非苹果的SE芯片中。由此一来,既开放了竞争,又保留了苹果对SE这一核心安全组件的控制权。
默认应用与后台唤起
为了确保第三方应用能获得与Apple Pay同等的流畅体验,苹果在系统交互层面做出了重大让步:
- 允许将第三方支付应用设为默认:iOS设置中新增了一个选项,允许用户将第三方支付应用设置为“默认”,打破了Apple Wallet的系统级垄断地位。
- 场检测(Field Detect)功能:当iPhone处于锁屏状态并靠近NFC读卡器时,iOS底层会检测到NFC场信号。此前该信号仅唤起Apple Wallet。根据承诺,系统现在将唤起用户设置的默认第三方应用。这意味着用户无需先解锁手机、找到App再支付,体验与Apple Pay完全一致。
- 双击唤起:苹果开放了双击侧边键(或Home键)的系统级快捷方式。如果用户设置第三方应用为默认,双击操作将直接启动该应用并准备支付,彻底接管了原属于Apple Pay的快捷入口。
FaceID/TouchID
苹果开放了LocalAuthentication框架的特定权限,第三方支付应用可以在支付流程中直接调用系统的FaceID或TouchID界面进行身份验证。这不仅提升了支付速度,也让第三方应用能够利用iPhone的生物识别硬件来保护存储在软件层的支付令牌,弥补了脱离SE带来的部分安全隐忧。
另外,默认的第三方支付应用在前台运行或响应NFC场信号时,iOS系统会自动抑制Apple Wallet的弹出,防止两个支付界面冲突,确保第三方应用拥有独占的屏幕控制权。
适用范围与监管机制
上述承诺适用于在欧洲经济区(EEA)注册的Apple ID用户,临时旅行时功能依然有效。
非银行实体也可以开发支付应用,只是仍需通过合规 PSP 处理资金。这意味着零售商、公交公司也可以开发具有NFC支付功能的应用,极大地降低了准入门槛。
为了限制苹果的安全审查权,设立了独立的监督受托人(Monitoring Trustee)和争议解决机制。如果苹果以“安全”为由拒绝某个开发者的NFC访问请求,开发者可以向第三方专家组申诉。
(六)《数字市场法案》的影响
AT.40452案与欧盟《数字市场法案》(Digital Markets Act, DMA)具有联动效应。
DMA第6(7)条规定,守门人(Gatekeepers)必须允许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和硬件提供商,与其操作系统控制的硬件和软件功能进行“有效的互操作性”(effective iroperability),且该互操作性应免费提供。
AT.40452案中苹果做出的NFC承诺,可被视为DMA第6(7)条在支付领域的落实。同时,NFC案的解决为硬件互操作性打开了缺口。欧盟委员会已依据DMA启动了新的规范程序(编号DMA.100203),重点关注智能手表、耳机和虚拟现实设备与iOS的互操作性,包括:
功能 | 说明 |
|---|---|
近距离配对(Proximity-triggered pairing) | 苹果的AirPods和AppleWatch拥有“魔法配对”功能,只需靠近iPhone即可弹窗连接。目前,欧盟正要求苹果向第三方设备开放类似的“近场发现与配对”协议。这在技术上涉及低功耗蓝牙(BLE)与NFC的协同工作。AT.40452案中关于NFC场检测的开放,为实现第三方设备的“靠近即连”提供了技术先例。 |
通知与后台同步 | 正如第三方支付应用需要后台唤起权限一样,第三方智能手表也需要更高级的iOS后台执行权限(Background Execution)和通知镜像(Notification Mirroring)API,以实现与Apple Watch同等的消息推送体验。NFC案中确立的“功能对等”原则将在此继续适用。 |
四、美国诉苹果(Case3:24-cv-04055)
和欧盟不同,苹果在美国面临的是在联邦法院进行的正式诉讼。这是一起必然会旷日持久的诉讼,如果政府胜诉,苹果的整个商业体系将会迎来翻天覆地的变化。
2024年3月,美国司法部联合16个州及哥伦比亚特区的总检察长对苹果发起指控,涉及苹果公司封锁 “超级”应用 、压制云媒体服务、封锁跨平台即时通讯应用、限制第三方数字钱包,限制第三方智能手表的运行效果等一系列行为。
NFC的封锁行为也在被控诉之列。苹果将iPhone的NFC功能完全锁定在其自家的Apple Pay系统中,拒绝让第三方开发者访问NFC芯片,从而垄断了iPhone上的非接触式支付。美国司法部认为,这一行为阻碍了创新,限制了消费者选择,并让苹果能够向发卡银行收取高额的交易费用。
起诉书并未明确要求具体的救济措施,但明确表示将寻求法院命令以“解除苹果的反竞争行为并恢复竞争”。案件目前处于证据开示的早期阶段,不排除检方未来将会要求苹果进行根本的业务结构改变,或者至少要求苹果允许竞争对手的支付应用获得与Apple Pay同等的安全级别和用户体验。
五、NFC封锁行为的诉讼可能性
(一)趋势与背景
互联互通可能是大势所趋
2025年5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算力互联互通行动计划》。尽管这一文件针对的主要是平台之间的算力和数据问题,但背后的监管法理是明确的:基础设施必须是开放的、标准化的、非歧视的。
工信部将“算力”定义为数字经济时代的基础设施,在移动互联网高度普及的今天,智能手机的NFC接口不仅仅是一个娱乐功能,而是连接数字世界与物理世界(交通、门禁、支付)的“关键基础设施”。后端的算力基础设施必须互联互通,作为前端入口的终端基础设施(NFC),自然也不应当允许单一厂商进行排他性的封锁。
从要素流动的角度来看,苹果通过操作系统权限的限制,阻碍了第三方支付指令、NFC射频信号的流动,也和开放性原则背道而驰。推动终端硬件接口的开放,应当是互联互通战略在消费侧的必然延伸。
从硬件终端到服务生态
过去十年,中国智能手机行业的竞争维度已发生根本性转移。随着硬件参数的边际效应递减,各大头部厂商纷纷转向构建”软硬服一体化”的生态系统。数字钱包不再仅仅是一个支付工具,而是集成了金融支付、交通出行、社区门禁、数字车钥匙以及电子身份认证等核心功能,成为了用户与物理世界的重要连接点。
在Android生态中,国内各大手机厂商通过深度定制的操作系统,向用户提供了基于NFC-SE的全场景无感服务。
然而,这些厂商无法将其成熟的数字生活服务延伸至iPhone用户。这种阻断并非基于技术能力的缺失,而是源于Apple对底层硬件权限的排他性控制。
Apple长期以”用户隐私与安全”为由,拒绝向第三方开发者开放iPhone的NFC支付权限,仅允许通过Apple Pay进行交易。然而,随着2024年Apple为了应对欧盟调查,承诺在欧洲经济区向第三方开发者免费开放NFC访问权限,其”安全理由”的绝对性已在事实层面崩塌。既然Apple可以在欧洲通过技术手段安全地开放NFC,那么其在中国市场继续维持封锁,便具有了更为明显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嫌疑。
(二)相关市场界定与市场支配地位
如果起诉,Apple一定会主张一个极其宽泛的市场定义(例如”移动支付市场”),试图通过引入支付宝和微信支付来稀释其支配地位。然而,基于产品功能特性与用户需求替代性,原告可以主张一个更为精细的市场类别,即中国境内iOS平台移动非接触式服务市场。
相关商品市场
扫码支付与NFC支付的不可相互替代性
和欧盟案例不同的是,中国的整体支付市场中,二维码支付占据了主导地位。但是,从反垄断的法理来看,需求替代性才是界定市场的关键。NFC支付与二维码支付在核心应用场景上存在显著的不可相互替代性。
比较维度 | NFC支付 | 二维码支付 | 替代性分析 |
|---|---|---|---|
操作流程 | 单手操作,无需解锁屏幕,息屏秒付 | 需解锁屏幕,打开App,展示/扫描二维码 | 在通过地铁闸机或手持重物时,NFC具有极大便利优势,二维码无法完全替代。 |
网络依赖 | 可支持完全离线(SE模式) | 通常需要网络连接(部分离线码有时限限制) | 在地下车库、信号盲区,NFC是唯一可靠方案。 |
应用场景 | 支付、门禁、公交、车钥匙、数字身份 | 主要是支付与简单的身份展示 | 门禁刷卡、车钥匙解锁等场景,二维码完全无法替代NFC的物理射频特性。 |
安全性 | 硬件级加密(SE/Tokenization),难以复制 | 静态码易被翻拍,动态码依赖软件环境 | 金融级高额交易更倾向于NFC安全芯片认证。 |
可以说,对于任何”需要极速过闸、无网支付或物理门禁权限”的场景,二维码支付都无法替代NFC。因此, **”基于NFC技术的移动非接触式服务”**本身就可以构成一个独立的相关商品市场。欧盟委员会在其调查中也明确支持这一观点,认为Apple Pay在iOS的NFC钱包市场中拥有支配地位。
iOS平台无法被绕过
对于终端用户而言,一旦购买了iPhone并进入iOS生态,其更换操作系统的成本极高(数据迁移、软件互通、使用习惯)。因此,对于应用开发者和服务提供者而言,如果想为苹果用户提供服务,iOS平台本身就是无法绕过的。开发者无法通过转向Android平台来触达这部分高净值用户。因此,相关商品市场应进一步细分为”iOS操作系统上的移动非接触式支付与服务市场”。
相关地域市场
考虑到支付服务、交通卡发行、数字身份认证均受到中国本地法律法规的严格管辖,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为中国境内即可。
市场支配地位
在上述界定的”中国境内iOS平台移动非接触式服务市场”中:
维度 | 认定内容 |
|---|---|
市场份额 | 由于Apple只有Apple Pay(及其底层Wallet)能够调用NFC进行支付,Apple在该细分市场拥有100%的市场份额 |
控制力 | Apple掌握着API接口的开关,拥有绝对的定价权(抽取手续费)和准入审核权 |
进入壁垒 | Apple通过软硬件一体化的封闭架构,构建了不可逾越的壁垒,任何竞争对手未经许可均无法进入该市场 |
综合上面三个要素,Apple在相关市场内无疑具有绝对的市场支配地位。
(三)原告的定位
由于我国的必需设施本质上是拒绝交易的下位理论,为了主张被”排除/限制竞争”,原告须证明自己不仅仅是制造手机的同行,更是具备在iOS平台上提供竞争性服务的潜在进入者。
钱包服务
钱包服务底层打通了银联手机闪付,用户可以通过双击电源键快速唤起支付界面,支持卡码合一,与Apple Pay的功能高度重合,构成了直接的潜在竞争关系。如果iOS开放NFC,原告有能力迅速将Pay服务移植到iOS,为用户(尤其是安卓手表用户)提供差异化的权益。
原告在门禁卡模拟领域拥有极高的用户粘性,支持模拟非加密IC卡及线上发卡。此外,原告的数字车钥匙(CarLink)已覆盖比亚迪、理想、蔚来等主流车企。这些业务构成了原告”智能生活”服务的高频入口。
- 【待验证】原告已经与国内数百个城市的通卡公司建立了合作关系,支持”秒变公交卡”。用户从安卓换到iPhone,其交通卡余额是否可以直接迁移?
原告作为”跨平台服务商”的正当性
随着原告IoT战略的推进,业务逻辑早已从”卖手机”转向了”服务用户”。 安卓Watch与Apple Watch在技术路线、外观设计、价格定位方面等均有不同,相当一部分的iPhone用户选择或者希望选择佩戴安卓Watch。然而,由于Apple限制了iOS上原告钱包APP对NFC支付凭证的下发能力,导致iPhone用户无法使用安卓 Watch的Pay功能。
原告希望为iPhone用户提供”钱包iOS版”,用于管理智能硬件的权限、同步门禁卡数据、以及提供跨境支付服务。因此,原告在本案中的身份应当被定义为:具备相关市场准入资格和技术积累,但因垄断行为被拒之门外的数字生活服务提供商。
(四)现实竞争利益损害
基于上述技术分析,原告可以列举出一系列具体的竞争损害点。
跨平台服务收入的丧失
钱包在Android端可以通过导流金融产品、联名信用卡发行、以及交通卡开卡费分成等方式获得收入。由于无法在iOS上推出全功能钱包:
- 【待确认】存量用户流失:当原告高端用户尝试切换至iPhone时,原告无法提供工具帮助其迁移交通卡余额和门禁卡数据,导致用户资产沉没,增加了用户流失率,也切断了原告与该用户的后续服务连接。
- 服务闭环断裂:原告失去了iOS用户的高频支付入口流量。根据互联网流量价值模型,支付入口是最高价值的流量节点,Apple的封锁直接剥夺了原告从其双持用户(同时拥有安卓备用机或IoT设备)身上获取金融服务佣金的机会。
IoT可穿戴设备的竞争力降级
安卓Watch系列基于Android/RTOS,具备独立eSIM和NFC功能。
当 安卓 Watch连接同品牌的安卓手机时,用户可以自由开通、迁移公交卡和银行卡。当连接iPhone时,由于iOS限制了安卓健康应用调用底层NFC配置接口,用户无法在iPhone端为手表开卡。这导致安卓Watch在搭配iPhone使用时,NFC支付功能几乎瘫痪。相比之下,AppleWatch享有系统级的无缝集成。
Apple利用其在手机OS市场的支配地位,通过API封锁,实施了向相邻市场(智能手表)的杠杆传导,不公平地削弱了安卓Watch的竞争力。
数字车钥匙的标准垄断
国内各大厂商目前基本都是CCC(Car Connectivity Consortium)成员,致力于推行跨平台的数字车钥匙标准。
Apple推广自有的CarKey标准,深度集成于Apple Wallet。虽然CCC标准理论上支持跨平台分享,但Apple在iOS上的实现具有排他性。安卓厂商的车钥匙APP无法在iOS上调用NFC芯片来实现与车辆的直接交互。
这迫使车企必须分别适配Apple和Android标准,且限制了安卓厂商在”车机互联”领域向iPhone车主提供统一钥匙管理服务的能力。
(五)诉讼构建
基于以上分析,国内手机厂可主张苹果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行为 | 解释 |
|---|---|
拒绝交易 | 可主张Apple拒绝向其开放NFC-SE接口构成"拒绝交易"。对于iOS上的非接触式支付服务,iPhone的NFC模块是物理上唯一的入口。Apple的拒绝导致原告无法进入该市场。 |
差别待遇 | Apple在2024年为了合规欧盟DMA,承诺向EEA地区的开发者开放NFC权限。这意味着,技术上可行,安全上可控。Apple在中国继续封锁,构成了对中国开发者和消费者的差别待遇。除非Apple能证明中国市场存在特殊的、高于欧盟的安全风险(很难成立,因为中国的移动支付安全标准极高),否则这种地域差异本身就是滥用行为的证据。 |
捆绑销售 | Apple实际上将"iOS操作系统"与"Apple Pay支付服务"进行了非法捆绑。用户使用NFC支付功能时,被强制要求使用Apple Wallet作为前端容器,且必须经过Apple的服务器鉴权,这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