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游戏产业的蓬勃发展,游戏同人创作(二创)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文化现象。部分游戏公司,如米哈游,已经放开了对玩家二创的限制,允许玩家在遵守一定规则的前提下进行同人创作。然而,仍有不少游戏公司对玩家二创持保守态度。此时,如果玩家希望在番茄小说(或其他平台)创作同人作品,就需要与公司展开沟通,获得相应的授权。特别地,如果是大R玩家提出的要求,更要谨慎对待。
一、授权相关法律问题
(一)著作权归属
(二)所需要给出的授权
可以考虑先与玩家签订一对一的《授权协议》(非专属性授权,以防不能二次授权),后续可以参考米哈游的做法放开玩家二次创作的限制。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等权利。下文中“✅”表示可以授权给玩家,其余权利官方不能授权/需要保留。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三)允许对方使用的作品/作品的要素范围
- 世界观
- 人物故事
- 角色设定
(四)公司需要保留的权利/对方应遵守的限制
- 同人作品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相应游戏】项目组及【游戏公司】相关权益,不得损害【相应游戏】、【游戏公司】的品牌声誉;不得含有不适当(包括但不限于含有争议性内容、或可能引起他人不适的内容等)、不符合【相应游戏】的用户协议的内容。 如前述使用涉及侵犯第三方利益,由同人作者自行负责处理、应对前述争议及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在任何情况下均与【游戏公司】及【相应游戏】无涉。
- 同人创作者不可将创作的相关内容在任何国家或地区进行商标注册,也不得将同人作品/或周边在任何国家或地区进行著作权登记、专利申请等。
- 不可将同人作品用于为【游戏公司】旗下游戏之外的任何其他产品、品牌、平台做宣传推广。
- 同人内容应当是基于创作者自己对于【相应游戏】的理解,并进行二次独创的内容。同人内容可以在原作基础上适当发挥,但不得歪曲、篡改,不得影响原作声誉。
- 不得直接使用官方名义;同人作品需注明原始设定、角色等元素出处为【相应游戏】。不得暗示或声明内容是得到【游戏公司】赞助、认可或批准的内容。
- 同人小说作者就同人作品进行维权时,对【游戏公司】负有通知义务。在必要的情况下,【游戏公司】有权参与维权过程。
二、番茄小说app
(一)签约前审核
作品正式签约前,存在知识产权的审核。根据番茄发布的《内容安全须知》,当作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时,作者将收到站内短信通知,驳回作品发布。但是,从实际结果来看,网站不一定会严格把关。
(二)版权约定相关问题
番茄小说app的《签约合作协议》具体条款并未在网络上公开。从已知/网传的信息来看,番茄的签约模式为签书,作者只有署名权而无著作财产权。且合同中可能会约定作者断更两个月+作品有续更价值时,番茄小说会另寻其他写手将作品写完。
(1)番茄要求的是全版权的代理权
版权代理指作者或者其他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内的著作权人作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代表许可、转让版权中的财产权及其他邻接权的行为与过程,由此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2)番茄要求的是全版权的使用权
在上述两种约定中,无论番茄最终所希望获得的是全版权的代理权还是使用权,都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在同人小说的语境下,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后续对同人小说的版权进行使用时,不仅需要获得同人小说作者的授权许可,而且需要得到原始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从条款设计的角度,似可以考虑:
- 明确本次授权是一对一授权,对于基于该授权创作的同人小说作品的后续使用,需要再次征得原始著作权人(公司)的同意。
- 更harsh的条款:直接不允许同人小说作者转授权,不过考虑到番茄方面可能也比较强势,这一条款对稳住大R玩家不利。
- 考虑为授权加入期限:一方面既可以激励玩家尽快完稿,避免被番茄续写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也可以在期限届满后避免转授权的可能……
(三)商业盈利问题
番茄小说的签约作者收益主要来自广告收入,大体上并不高。
从概率上看,相当一部分番茄小说属于作者和很少一部分读者的自娱自乐,甚至可能是单机写作,收入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小说作者真正能够大笔进账的收益来自影视化或其他和版权有关的转化,但番茄又会事先和作者约定版权的代理或使用权。这意味着作者即使“流量起飞”,赚到的也是稿费。
谨慎起见,可以考虑是否要和作者约定收益上限的问题。例如,当收益达到百万级时,需要和官方进行收益分成等。
三、风险提示
在获得授权的同人作者出现侵权时,从法律层面,要考虑官方因“利益相关”而被迫卷入的可能;从非法律层面,要考虑相关事件的舆论影响。
即使双方合作愉快,玩家的创作也可能对官方后续的创作产生限制:当官方与玩家在创作思路上产生相似时,可能会因为玩家创作在先,进而使得官方被迫更改思路(所谓“同人逼死官方”)。
四、授权文件起草
(一)授权书
兹认为,授权方授权被授权方许可使用授权作品的改编权进行同人作品的创作,被授权方有权基于同人作品获得收益。本授权书中的同人作品,是指乙方根据授权内容进行二次创作的文字独立新作品。本授权书项下的同人作品收益达到200万元人民币时,乙方有义务通知甲方,并与甲方就200万元以上的收益部分是否分成、分成比例等授权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授权作品: 【】
授权区域:中国大陆;
授权方式:非独家
授权期限 :授权书生效之日起,至【】年【】月【】日
其他:乙方不得对作品进行转授权,作品页面须清晰标识“同人作品”四个字,并遵守《【相应游戏】同人创作者承诺书》中的其他相关约定。
本授权书自双方盖章或签字之日起生效。授权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乙方应按照本授权书及《【相应游戏】同人创作者承诺书》的约定,对授权内容进行规范使用。如有违反,甲方有权立即通过书面通知形式(包括邮件)停止授权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应损失。
(二)【相应游戏】同人创作者承诺书
本人承诺:
- 同人内容是基于本人对于【相应游戏】的理解,并进行二次独创的内容,不会歪曲、篡改原作,也不会影响原作声誉。
- 同人作品中不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违背给社会善良风俗,亦不存在侵犯【相应游戏】项目组及【游戏公司】相关权益的情形。
- 同人作品不会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也不会引发社会争议。如前述情形发生,由本人自行负责处理,同人作品引发的纠纷、争议及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在任何情况下均与【游戏公司】及【相应游戏】无涉。
- 本人不会将创作的相关内容在任何国家或地区进行商标注册,也不会将同人作品/或周边在任何国家或地区进行著作权登记、专利申请等。
- 同人作品不会直接使用官方名义,也不得暗示或声明得到了官方赞助、认可或者批准。
- 同人作品中将会注明原始设定、角色等元素出处为【相应游戏】。
- 在对同人作品进行维权时,将会第一时间通知【游戏公司】。在必要的情况下,【游戏公司】有权参与维权过程。
其他:头脑风暴区域
最坏的结果:金庸诉江南
在金庸诉江南一案中,法院最终认定江南的行为侵犯了金庸作品的改编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商品化权”。这一判决为游戏公司在授权玩家进行同人创作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参考。公司在制定授权策略时,可考虑:- 将改编权以许可的方式授权;
- 要求在作品中署公司名,指明该创作为同人小说;
- 授权的营利金额为一定上限,在超出时,需要再与官方沟通。
是否限定小额上限?如果金额到达一定程度后要再与官方沟通确认后续授权。
找到了迪士尼对“用户生成内容”的霸王条款(大致意思是迪士尼随时随地可以把对方创作产品拿走,不过问创作者的意愿也不用支付对价),但鉴于游戏公司一般需要与玩家“友好合作”,所以不建议加入授权书/用户承诺之中。此外,迪士尼这一主张合法与否仍有待讨论(太霸王了,不一定会得到法律支持)
鉴于游戏公司不是迪士尼,还是不要用了。但可以康康迪士尼★“霸王条款”: